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3月1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萍,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自首情节,民事上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海燕
审判员 吕晓东
代理审判员 孟德广

书记员: 李陆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