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王迪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迪,男,26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迪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迪驾驶豫K-T9850出租车沿许昌市许继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市第九中学门前时,与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被害人蒋某某相撞,致使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许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迪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迪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25.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再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53000元人民币,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迪的供述,证人张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许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蒋某某生前系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迪亲属与被害人蒋某某家属达成的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1)魏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王迪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迪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迪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之意,且本案被害人家属已得到民事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迪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迪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确有悔罪之意,且本案被害人家属已得到民事赔偿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兰国艳

书记员:罗喜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