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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盼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盼,曾用名韩盼盼,男,基本情况(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西检刑诉字(2012)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盼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品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盼驾驶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的甘M18088号“东风”牌重型油罐车沿S20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庆阳市西峰区北石窟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右侧驾驶“格雷”牌自行车的折XX相撞、碾压,致折当场死亡。
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折XX系车肇导致其多处骨折及内脏严重损伤而死亡;甘M18088号“东风”牌重型油罐车系该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韩某盼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折XX无责任。
2012年8月1日,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折XX亲属达成交通事故处理协议,由被告人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折XX亲属因折XX交通肇事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5000元。已履行。被害人折XX的亲属提交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不予追究韩某盼刑事责任。
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白XX的证言,证实折XX于2012年7月30日骑自行车到西峰卖菜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拍照,证实肇事发生的现场情况。
3、尸体检验笔录、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证实折XX因车肇现场死亡的事实;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韩某盼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甘M18088号“东风牌”牌重型油罐车系庆阳陇运快速客运有限公司所有;交通事故处理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实民事部分已处理及韩某盼被谅解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韩某盼的个人基本情况。
4、鉴定文书,证实折XX系车肇导致多处骨折及内脏严重损伤而死亡,甘M18088号“东风”牌重型油罐车系该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韩某盼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折XX无责任。
5、被告人韩某盼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转弯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韩某盼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姿敏
代理审判员 郭亚亚
人民陪审员 吴晓金

书记员: 白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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