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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罪犯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作出(2007)
金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于2009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刑期1年2个月。
刑满日期:2009年9月1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刑期1年2个月。
刑满日期:2009年9月12日。

审判长:杨宏光
审判员:韩永海
审判员:李玉

书记员:肖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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