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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张丙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5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6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丙杰,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郴北检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丙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时未避让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时未避让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止。)

审判长:段清华
审判员:王阳篪
审判员:康赛琴

书记员:何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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