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荆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从轻处罚;2、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玉杰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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