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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0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哈线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龙仕达钢构门前,因躲避车辆,三轮载客摩托车侧翻至右前方花坛上,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李某某及乘车人邰某某、赵某受伤,乘车人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民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赵某、邰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因伤到医院治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邰某某、新民速达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共同与被害人方某、被害人尹某某1的哥哥尹某某2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方人民币各项损失60万元,被害人方某、被害人尹某某1的哥哥尹某某2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被害人方某、被害人尹某某1的哥哥尹某某2称被害人尹某某1已走失多年,至今不能取得联系,被害人尹某某1的哥哥尹某某2表示关于被告方给付的赔偿款中尹某某1的份额由其代为保管,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到案材料,户口信息材料,车辆信息材料,驾驶人信息,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赔偿谅解材料,被害人邰某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家属与被害方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对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景连柱
审判员 李中华
人民陪审员 贾洪宁

书记员: 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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