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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费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费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审理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6万元,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吉0303刑初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6429.95元。刑期自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止。截止2018年4月16日余刑为7个月零1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8年4月16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费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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