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利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丹
书记员: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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