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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建平县罗福沟乡于家杖子村9-018号,现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金都华府小区1号楼4单元601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柏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辽NJ2367号小型轿车沿建平县小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65Km+780m处时,车辆驶入公路左侧与路树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某(殁年48岁)当场死亡,黄某某本人及乘车人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孙某某无责任。经建平县公安局法医检验,严重闭合性胸部损伤是张某某死亡原因。案发当日,黄某某被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及被害人孙某某就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2017年1月17日上午9点左右,其驾驶自己的辽NJ2367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载乘叔伯大舅哥张某某、外甥孙某某、儿子黄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建平县罗福沟乡二道窝铺村的一处弯路时,因路面有冰,车辆失控,撞到公路左边的大树上,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张某某当时即昏迷,后黄某与孙某某下车后用手机拨打了110和120电话。
二、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黄某某是其二舅。2017年1月17日上午8点左右,其与黄某某的儿子黄某及黄某的二舅张某某乘坐黄某某驾驶的辽NJ2367号轿车从建平县叶柏寿去罗福沟乡。上午9点左右,黄某某驾车行驶至建平县罗福沟乡小新线公路上时,因为路上有冰,黄某某所驾车辆在一弯道处突然打滑,滑到公路左侧路下,撞到了树上,后其拨打了120和110电话。救护车赶到后,医务人员说张某某不行了。其在本次事故中腰部受伤,黄某某肋骨受伤,黄某没什么事。
三、证人证言:(一)赵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是其丈夫。张某某与黄某某有亲属关系。2017年1月17日,张某某乘坐黄某某的轿车从亲戚家串门后回家途中,在建平县罗福沟乡二道窝铺村的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车上还有黄某某的儿子黄某,黄某某的外甥孙某某。(二)黄某证言,证实黄某某是其父亲。2017年1月17日上午9点左右,其与亲属张某某、孙某某乘坐其父亲黄某某驾驶的辽NJ2367号轿车行驶到建平县罗福沟乡的公路上时,轿车与公路左侧的树相撞,相撞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张某某始终没有意识,后其与孙某某拨打了110和120电话。
四、书证:(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有C1型机动车驾驶资格,及其所驾辽NJ2367号小型轿车的登记信息。(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交通事故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情况。(三)建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四)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0mg/100ml。(五)建平县医院住院期间诊断证明书,证实孙某某、黄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况。(六)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交通事故的赔偿及谅解情况。(七)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及被害人、证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就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黄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凤龙 审 判 员  鲁光程 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

书记员:袁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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