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强,男,1998年10月22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2017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兴荣,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刑诉[20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及其辩护人赵兴荣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于2018年6月13日延期审理,2018年7月1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李强通过QQ认识被害人刘某某1,虚构自己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的信任,与刘某某1成为男女朋友后,被告人李强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某1至银川市金凤区恒达手机营业厅、西夏区万达广场金街OPPO手机店,欺骗被害人刘某某1办理了6部手机分期套现业务,总金额为24890元。让被害人刘某某1以个人名义办理网络贷款业务,总金额40464.6元,并骗得刘某某1的建设银行卡用于转账,承诺所有款项由其本人偿还。网贷到期后被告人李强又将刘某某1准备还贷款的2800元骗取后挥霍,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68154.6元,所得钱财由被告人李强挥霍。
2、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李强以承诺给被害人唐某某一部手机为由让被害人唐某某给其帮忙,将被害人唐某某带至银川市金凤区恒达手机营业厅办理4部手机分期业务,总金额为15194元,钱转至唐某某银行卡上后被李强取走挥霍,被告人李强也未兑现承诺。
3、2017年7月2日,被告人李强自称是银川市金凤区万达广场星巴克咖啡店老板,以招收员工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的信任,后将被害人杨某某1至银川市金凤区恒达手机营业厅办理3部手机业务,总金额为9997元。被告人李强将3部手机以8100元转卖,给被害人杨某某12000元好处费。
4、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强通过QQ认识被害人李某乙2,自称名叫”林俊杰”是华东师范在读研究生,后将被害人李某乙2带至银川市北门一家摩托车店办理了1辆小刀牌电动车分期业务,电动车金额为4988元;在银川市一手机店办理手机分期套现业务,在被害人李某乙2手机软件上办理分期购买家电、车票等套现业务,总金额为38219元,共计43207元。所得钱财由被告人李强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立案及被告人李强归案的情况。
(二)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记录。
(三)商品签收凭证、分期服务申请表、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12月31日,李某乙2申请办理爱又米分期服务,商品为苹果7PLUS手机1部,价格为6788元,分期数24期。2017年1月8日,李某乙2在商品签收凭证签字(32G黑亮色苹果7PLUS)。2017年2月9日还款372.55元,2017年2月24日、3月26日、4月28日、5月21日、6月29日、7月27日、8月28日各还款330.54元。2017年1月8日,李某乙2在银川市西夏区茗瑞手机通讯店通过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办理1部OPPOR9SPLUS手机消费贷,商品总价3498元,贷款本金3000元,自付金额498元,分期12期,每月还款额325.35元。2017年1月1日,李某乙2在银川强远商贸公司办理1部三星S7手机分期业务,首付698元,贷款本金4000元,分期期数12期,分期月付金额525.33元。2016年12月24日,李某乙2在银川市西夏区黑子车行办理拍分期购买小刀牌电动车业务,首付1000元整,贷款金额为4998元,总计为5998元。2016年12月24日,李某乙2在普惠快信办理手机分期业务,产品为苹果6S(16G、白色),产品单价3480元,分期18期,首付金额480元,月还款额317元。2017年2月25日、3月25日、4月24日、5月24日、6月25日、7月25日、8月26日李某乙2中国建设银行卡各还款317元。2016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分期乐服务,金额3500元(华为P9、32G、金色,已还2242.64元)、3000元(买车票,已还1893.18元)及500元(买车票,已还500元)。2017年1月18日,李某乙2在京东网上购买5部家电,价格5315元,2017年1月19日在京东网购买1部家电,价格639元。于2017年2月11日还款495.17元,2017年3月5日、4月17日、5月14日、6月17日各还款495.13元。2017年1月9日李某乙2在与南京悦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悦享消费服务合同,金额7440元。
(四)借款确认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唐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在恒达营业厅办理三星S7手机分期,价值为4999元,OPPOR11手机分期,价值为3198元,在惠普快信办理VIVOX9手机分期,价值为2998元,办理华为MATE9手机,价值为3999元。4部手机价值为15194元。唐某某尾号为4686的银行卡在2017年6月16日收到套现款9799元及2598元,共计12397元,该款项于当日被取走。
(五)星巴克员工入职登记表,证实杨某某1填写星巴克员工入职登记表的情况。
(六)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经被告人李强辨认,李某乙2是2016年12月24日在西夏区梧桐花园北门”黑子”摩托车店被诈骗的被害人;刘某某1、唐某某是被其骗的人。2.经被害人李某乙2、刘某某1、唐某某、杨某某1分别辨认,被告人李强是诈骗她们的男子。3.经王某1、张某某分别辨认,被告人李强是206年12月24日在西夏区梧桐花园北门”黑子”摩托车店诈骗的男子。4.经王某2辨认,被告人李强是诈骗其朋友的男子。5.经被告人李强指认,金凤区北京中路恒达移动手机营业大厅、西夏区万达金街OPPO手机专卖店是其骗被害人刘某某1办理手机分期业务的地点,兴庆区清河街OPPO手机店是其骗被害人刘某某1办理网上贷款的地点;金凤区北京中路建设银行新城支行ATM机、西夏区文萃北街建设银行ATM机、兴庆区解放街鼓楼建设银行ATM机是其持刘某某1建设银行卡取分期手机套现所得款项的地点;金凤区北京中路恒达移动手机营业大厅是其骗被害人唐某某、杨某某1办理手机分期的地点;金凤区北京中路新城建设银行ATM机、西夏区文萃北街建设银行ATM机是其持唐某某建设银行卡取分期手机套现所得款项的地点;金凤区北京中路宁夏银行门口是其将被害人杨某某1办理的手机出卖的地点。
(七)情况说明,证实因距离案发时间较长,银行ATM机取款信息存储时间短,未调取到李强在金凤区建设银行新城中街支行ATM机、兴庆区建设银行鼓楼支行ATM机、西夏区文萃北街建设银行ATM机取款的监控视频。
(八)证人
李某乙3
李某乙丙的证言,证实其是李强的父亲。李强从小父亲离异,与奶奶生活在一起,从小爱说谎,未成年时到处偷东西,经常有人到家里找李强要钱,其与李强很少沟通。
(九)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银川市西夏区九洲星电子通讯店工作。2017年5月的一天,李强带着刘某某1到西夏万达金街其工作的店里办理手机分期,以刘某某1的名义办理了1部OPPOR9SPLUS,价值3498元。办理过程中李强问手机能不能不拆封,其称要填写里面的保修卡,故将手机拆了交给他们。十几天后,李强又带着两女一男到其店里办理手机分期,这三个人填信息时李强走开了,因为这三个人填写信息不真实,故未能成功办理。第二天李强到店里问该三个人的手机分期是否办成,其回答没有办成。又过了十多天,李强带着刘某某1再次办理分期,经询问发现他们都已经办理过,遂拒绝。李强又要办网贷,其给办了一个”钱包”APP的网络信用贷款,额度52000元,不能取现,只能消费,其要求支付5200元手续费,李强当时没有钱,后分三次给其4000元的手续费,刘某某1将一条彩金项链附带一个吊坠抵押给其。其后来找了几家黄金首饰店询问,得知刘某某1抵押的东西是假的。
(十)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李强通过办理手机分期认识其。2017年5月中旬,其在朋友圈里发过网络贷款信息,李强联系其称要办网络贷款。李强和刘某某1到兴庆区清和街其朋友的OPPO手机店,李强说要以其对象刘某某1的名义办理贷款,自己以前办过,现在办不了。其询问刘某某1是否同意用自己的名义办理,刘某某1同意。其在刘某某1的手机上下载了”快贷”和”小树时代”的APP软件,并在”快贷”软件中办理3000元网络贷款,在”小树时代”办理6000余元网络贷款(扣取手续费金额记不清了),共计1万元。其扣了1000元的手续费,钱直接打到了刘某某1的卡里,具体金额不清楚。一周后李强又联系其办贷款,后和刘某某1去了其贺兰的家里,其在刘某某1的手机上下载了”给你花”APP软件,办理了8300元的贷款,软件扣取几百元的手续费,其扣了600元手续费,剩下的钱打到了刘某某1的卡上。又过了约一周,李强打电话说刘某某1想创业要贷1万元钱,李强便带刘某某1到贺兰德胜工业园区电商物流园找到其,刘某某1说想做微商要贷款,其在刘某某1的手机上下载了”名校”、”九融”、”花无缺”三个软件,共借了1万余元,其没有收手续费。两天后刘某某1打电话称钱没有到账,其让刘某某1到银行查交易记录,后刘某某1打电话说钱被李强取走了,其联系李强,李强一直关机。刘某某1共办理了6家网贷共计3万余元。还款有的是存在刘某某1银行卡上自动扣除,有的需要将钱存到借款软件内。
(十一)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1日,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强,李强自称是万达星巴克的老板,说店里要招员工,让其和朋友杨某某1去上班。7月2日,李强叫其和杨某某1到金凤区中岗楼见面,让他们给其朋友帮忙办理手机分期业务,其已办过不能再办,李强就让杨某某1帮忙办理1万元的手机分期,承诺给杨某某140%的报酬,并称手机分期下来的本金和利息由李强还。李强带杨某某1到中岗楼北京中路中国电信营业厅办理了三部手机,金额是9997元,李强将三部手机拿出营业厅以8100元转卖,给了杨某某12000元。第二天李强失联。
(十二)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什马金融”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办理摩托车分期业务,在同心路还有一家茗瑞手机店,也办理手机分期付款。李强在西夏区梧桐花园黑子摩托车行办了一辆摩托车分期,是曹威介绍给李强办的。后来李强带李某乙2到其手机店办理过银信分期、悦享分期、佰仟分期上办理了手机分期,在京东白条上办理了电器分期。李某乙2办理的手机分期每次都是把手机拿走后再把手机以批发价卖回其店里,李某乙2收到电器也不打开直接将电器拿到店里,店里按批发价收回再联系电器供货商将电器卖出去。第一次李某乙2是和李强一起去的,后来都是自已去的。
(十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初,其在西夏区同心路茗瑞手机店给李某乙2办理了手机分期。当天中午老板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有客户要办理手机分期,十几分钟后李某乙2和一名男子到其店里,其给李某乙2办理了手机分期,是4000元的贷款。
(十四)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7日中午,王某1说有人要办手机分期让其到店里,其到王某1在同心路开的OPPO手机店,李某乙2说要办OPPOR9SPLUS手机,其给李某乙2办理该业务,手机总价3498元,李某乙2交了500元首付,剩下的2998元是贷款。是李某乙2一个人去的,
(十五)被害人刘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初,其通过QQ认识李强,李强自称系华东师范大学国防生研究生毕业,是宁夏星巴克咖啡店的老板。李强称要和其谈恋爱,其同意并互加了微信。3月中旬,李强以其外婆去世要请帮忙的朋友吃饭为由向其借钱1000元,其通过微信转给李强1000元。几天后,李强又以在银川租房子付房租为由向其借钱,其通过微信转给李强1000元。4月份,李强以还信用卡为由向其借钱,其通过微信转给李强1000元。后来其问李强何时还钱,李强以各种借口推托。李强送给其两条项链、一枚戒指和两个手镯,其中一条项链是宝格丽牌,李强称这条项链是他写歌赚钱购买的,其余是他母亲买的,这些首饰价值5、6万元,其拒绝接受,但李强一再坚持,其便收下。2017年4月中旬,李强问其是否知道分期业务,其称不清楚。4月20日,李强在QQ视频中哭诉和父母闹翻,让其第二天带身份证去找李强。次日见到李强,李强哭着说其不想靠父母,让其帮忙办理一笔分期业务,其答应,李强带其到金凤区北京路恒达营业厅办理了3部手机分期业务,办完后问李强为什么不拿手机,李强称拿着麻烦,让直接寄到陶然水岸李强的家里了。出门后李强称他妈妈要给他转钱,他没有带银行卡,借用其银行卡,其将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给李强,到ATM机前查询时其发现有5000多元(之前没有钱),李强说金额不对又跑回恒达手机营业厅,李强自己进去询问,出来后其二人返回建设银行,其将银行卡密码给了李强,李强自已取了3000余元。4月25日,李强又带其到恒达营业厅,让其办理了3部OPPOP9PLUS手机分期,李强说手机还是寄到他家里,并以还款方便为由拿走其银行卡。两次六部手机分期还款总金额是32103.26元(2017年7月26日笔录中陈述在恒达手机营业厅办理6家手机分期,总价值19892元)。2017年5月8日,李强带其到兴庆区一家OPPO手机店找乔某某,乔某某在其手机上操作分期业务,并说钱会到建设银行卡里(卡在李强手里),具体办理了多少金额不清楚,纸质的手续都给李强了。几天后,李强又以投资音乐节为由,带其到西夏万达一家手机店里办理了1部OPPOR9PLUS手机(4937元),手机被李强带走。两天后,其和李强到乔某某在贺兰县的工作室,和上次一样,李强让其将手机和证件交给乔某某,乔某某在其手机上进行操作。5月21日其接到还款电话,李强给其还了241元。6月初时,李强又让其办理网贷,找周某某办理了52000元的额度,要缴纳5200元的手续费,其借了700元、李强借了3300元,下剩的用李强送其的宝格丽项链做了抵押。6月13日,其发现周某某给其下载的钱包APP用不了。6月28日其接到催款电话,李强让其想办理还款,其问家里要了2800元,李强说钱要他用APP还,其将钱通过微信提现到李强拿着的银行卡上,钱被李强取走,但未还款。之后李强失联。两次在乔某某处办理网贷6家,还款总金额34000元。借款是12062元。
(十六)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14日其通过朋友认识李强。6月16日中午在西夏万达见面后李强让其和他一起去办个事,承诺办完后给其1部苹果手机。其和李强、陈某某到一手机大卖场,李强让其办理了手机分期,一个小时后其手机收到提示短信,称其银行卡收到9799元,其问李强钱是哪来的,李强说是他的信用卡从朋友处刷出来的,其和李强一起到新城购物广场的建设银行,其将密码告诉李强,李强取出9800元钱。其二人返回手机店,约20分钟后又有一笔2598元到账的短信,李强取走2500元。6月17日下午15时许,其和李强、陈某某一起到中卫玩,次日有人打电话说其可能被骗了。6月20日李强又叫其出去办事,其未同意,后与李强吵架后分开。其到手机店询问,得知办完手机分期业务后得到的钱是因为没有拿手机直接给的钱,得知被骗后遂报案。其办理的手机分期总价值是15194元。
(十七)被害人杨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7月1日下午,其通过王某2认识了李强,李强自称是万达星巴克的老板,有个朋友是办理手机分期业务的,少几单业务让其帮忙办理,并答应给其好处。次日中午,李强带其和王某2到北京中路中国电信手机营业厅,李强让其办理了3部手机(1部OPPOR11PLUS,1部OPPOR11T、1部OPPOR9SPLUS),每部分12期,总价值是9997元。李强将手机以8100元卖给了马路对面的一个小伙子,后给其2000元。7月3日晚其和王某2联系到李强的父亲后意识到被骗,遂报案。
(十八)被害人李某乙2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其认识的一个发传单的阿姨拉其进了一个群,后其成为了该群的管理员。2016年7月10日一个叫林俊杰(李强)的人进入该群,加其QQ让其帮忙发兼职消息。2016年11月,李强给其讲自己多富有,没有朋友之类的话,二人开始通过QQ聊天。2016年12月24日二人约至宁大胡大头西饼蛋糕店见面,李强自称是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让其帮忙,但没有说具体帮忙事项。李强带其到梧桐花园北门一家摩托车店,李强和店里的人沟通后由对方在手机上操作,问了其基本信息。其在门口停放的电动车上和办单员一起拍了照片,并告知其说买的是小刀电动车,首付1000元,全款5998元,分期18个月,每月还款486.55元。李强自己还了一期,后边还没有还。另一单是白色苹果6S手机(16G),全款3480元,首付480元,分期24个月,每月还款317元。25日早晨李强带其到工商银行办卡,卡办好后李强拿走了,没说具体做什么。12月31日李强接上其打车到同心路一家OPPO手机店让其帮忙,店老板问其基本信息后用手机操作,在爱又米手机分期上办理了1部黑色苹果7PLUS(128G)手机(6788元),分期乐上办理了2个车票分期,具体多少钱不清楚。2017年1月1日,李强带其到该手机店用银信分期、悦享分期各办了1部手机,都说是帮忙。1月8日,李强带其到该手机店签了一份纸质合同。1月14日,李强约其逛街时称信用卡没钱还让其帮忙,其问朋友借了3000元打到李强的招商银行卡内。1月18日,李强带其到同心路那家手机店,李强用手机操作,后告诉其办理了6000元京东白条。李强以帮忙的名义先后让其办理了多次分期业务,共计43706元。
(十九)被告人李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左右,其通过QQ认识了刘某某1,自称是华东师范大学国防生研究生毕业,父母是房地产和制药厂的老总,其在金凤万达经营星巴克咖啡厅,家住陶然水岸别墅区,并和刘某某1发展为对象。3月份其没钱花了便以外婆去世要请帮忙的人吃饭为由问刘某某1借款1000元,钱被其挥霍。几天后,其以和他人打架要赔钱,和家人闹矛盾要租房子为由,向刘某某1借款1000元,刘某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其。4月份其第一次与刘某某1见面,对刘某某1说其开的是保时捷卡宴,车当天被父亲开走,其打车过来,后带刘某某1在西夏万达转了转。几天后其以还信用卡为由向刘某某1借款1000元。又过了几天,其穿一身特警制服去大武口找刘某某1,自称其在军区挂衔离职,二人一起爬山,其送给刘某某1二条项链、一枚戒指、一条手链、一个手镯,其给刘某某1说价值6、7万元。当天刘某某1问其要之前的钱,其称稍后支付宝转,后以支付宝出问题为由未转。4月中旬,其没钱花了,加之偿还之前办理的分期,问刘某某1借钱刘某某1称没钱,后其和刘某某1见面时约至自称其姐姐开的客栈里,以银行卡在父亲的公司里流水太大不方便办理为由,让刘某某1以她的身份帮其办理手机分期,其将刘某某乙到新城恒达手机店,让刘某某1在一边等,其找到经理王伟军给刘某某1办理分期业务,不要手机,兑换成现金。后办单员指导刘某某1填了四份表,2部苹果7PLUS手机,2部OPPOR9手机,实际成功办理了2部手机。办理成功离开时刘某某1问为何不拿手机,其骗刘某某1称拿着不方便,直接寄到其陶然水岸的家里。从店里出来后其骗刘某某1称父亲给其打了一笔钱,其没带银行卡,钱打到刘某某1卡上,让刘某某1将卡给其。二人一起到ATM机,刘某某1输密码,其取走几千元钱,发现数额不对后返回手机店找了王伟军,后再次到银行刘某某1告诉其密码,其取款,数额记不清了。骗得的钱一部分还了之前办理分期的欠款,剩下的挥霍。2017年4月,其以办理分期提高其信用额度为由带刘某某1到金凤区恒达手机店办理了3部手机,钱打到刘某某1建设银行卡上后其取走挥霍,其当时答应刘某某1三个月将所有钱还上。5月份,其没钱花了,以其父亲公司亏损2000余万元为由让刘某某1再帮其一次,带刘某某1找微信名乔某某的人办理网贷,先后两次办理了5家,网贷额度是26800元,实际拿到手18630元,钱打到刘某某1卡上后被其取走,一部分还了之前的欠款,剩下的去上海面试花了。29400元网贷的钱分两次打到刘某某1卡上,刘某某1通过微信给其转了8000元,剩下的其取了现金后挥霍。过了几天,因为刘某某1办理的分期和网贷需要还款,其想再办理一些用来还前面的钱,便以投资音乐节为由带刘某某1到西夏万达OPPO手机店办理了1部手机分期业务,拿到了1800元钱。还让周易明用刘某某1的手机办理了”钱包”网贷业务,52000元的额度,周易明收取5200元手续费,其出了3300元,刘某某1凑了700元,剩余的用其送刘某某1的宝格丽项链做了抵押,但该款一直不能用,其了解到”钱包”里边的钱只是一个虚拟额度,实际用的话仍需要往里面存钱。后来几家公司催款其没钱还,又骗刘某某1让其先还,刘某某1问家人要了2800元还了一笔分期。2017年6月20日,其和朋友陈某某出去玩,陈某某带着唐某某,陈某某问其刘某某1手机分期的事情,唐某某听后说想办1部手机分期,其将唐某某带到恒达手机营业厅告诉王伟军要套现,其想着将家里的苹果7PLUS手机给唐某某用,后办理了1部苹果7PLUS手机分期业务,是9000多元,扣除手续费后拿到8000余元。次日三人包车去沙坡头游玩,消费7640元。2017年6月底的一天,其朋友王某2说想找工作,其自称是金凤万达星巴克的老板,让王某2到其店里上班,并说其朋友是宁夏手机分期公司区域经理差业绩,让王某2帮忙办理,王某2说他本人不能办理,他朋友杨某某1可以办理。第二天,其带着杨某某1在恒达手机营业厅办理了4部OPPOR9手机,后将4部手机以8000元卖给了营业厅对面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其给了杨某某12000元,剩余的钱自己挥霍。其在大学生兼职群里认识了李某乙2,其在兼职群里叫林俊杰。其和李某乙2在西夏区同心路OPPO手机店办理过一次4000余元的网络贷款,在捷信分期公司办理过3000余元现金贷,在银信分期公司办理过1部苹果7手机分期,在京东白条办理过一次家用电器分期,后来老板给其8000余元现金,在佰仟办过1部苹果7分期是和银信分期公司拼单办的,在悦享乐分期公司、拍拍贷分期公司也办过手机分期,办理这些业务的表格都是李某乙2填的,用的是李某乙2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其当时和李某乙2是男女朋友,急需用钱但自己办不了,所以让李某乙2帮忙办。办理手机分期后手机都没拿,手机店老板直接给其折现了,手机店抽取百分之十手续费。折现的钱一部分给李某乙2还之前的分期,李某乙2拿没拿钱不记得了,剩下的钱其拿走。办完这些分期后其持有李某乙2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约十余天,其和李某乙2一起取过钱,密码是李某乙2设的,后来其也知道密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455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但犯罪金额有误,在京东办理的五件家电总金额为5315元,误计为5305元,予以纠正,故本案犯罪金额应为134552.6元。被告人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关于应将手机店收取的手续费等费用及其与被害人共同消费的金额扣除的辩解意见,手机店扣除的手续费等均属于因其诈骗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其与被害人共同消费属于其对诈骗所得财产的处分,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强辩解其偿还部分分期,结合本案证据,被害人李某乙2陈述李强带其办理的小刀牌电动车分期中被告人李强偿还了一期,金额486.55元,该金额不影响本案犯罪数额认定,但属于减少损失的退赔行为,在退赔数额中予以扣减,其他无法印证系李强偿还的部分,不予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强退赔违法所得134066.05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168154.6元、被害人唐某某15194元、被害人杨某某17997元及被害人李某乙24272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吴娟
人民陪审员 刘月霞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书记员: 胡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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