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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国营八家农场。2017年6月17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17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文科、张柏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DX813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小柴线1km+500m处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郝某某驾驶的蒙DWZ9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郝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郝某某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建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郝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79500元,并取得谅解。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其驾驶蒙DX813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其下车查看,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了,后回家找到其儿子将伤者送去医院。事发时,其车速大概是每小时10公里左右。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二、证人证言:(一)许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郝某某外甥。案发当天系其报的警。(二)郝**证言,证实其父亲郝某某因交通肇事受伤住院,以及其家庭成员情况。
三、书证:(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过程。(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三)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证实肇事车辆碰撞痕迹的情况。(四)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郝某某的伤害程度。(五)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当时肇事车辆与二轮摩托车的行驶速度情况。(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七)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逾期未检验以及被告人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八)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被行政处罚。(九)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民事部分赔偿情况。(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自然身份。
四、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本案事发的经过。
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 冰 审 判 员  王晓庆 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

书记员:崔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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