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开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8]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驾驶×××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国道303线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720KM+50M交叉口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在躲避前方车辆时致车辆失去控制撞到道路隔离护栏,致使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乘车人单某(单某某的父亲)受伤、趁车人刘淑贤(单某某的母亲)当场死亡。经开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淑贤因胸骨、肋骨、胸椎、腰椎多发骨折致大失血死亡。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单某某违反操作规范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单某、刘淑贤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主要事实。被害人单某系单某某的父亲,表示不追究单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质证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被害人的户籍信息、单某某的驾驶证信息、肇事车辆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单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在道路上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并如实供述事故经过,系坦白,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系单某某的父母,单某某的父亲表示不追究单某某的责任,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可予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恩来
书记员: 王运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