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扶余市。曾因犯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4月30日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8月8日被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2月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8月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3月1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达、毕某以要求被告人邹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7日和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艳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达、毕某,被告人邹某某及辩护人刘国志均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2月1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达、毕某与被告人邹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王某达、毕某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40000元,王某达、毕某对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刑事判决书载明,刘某宇于2016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二)证人窦某利的证言证实,我听张某峰说他和戴眼镜的男子来回抢刀时,自己把自己扎伤了,张志强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以前在公安机关询问我时,因为酒喝的太多了,张某峰和张志强是跟歌厅的人打仗受伤的,我就说张某峰和张志强的伤是跟他俩打仗的那两个人扎伤的,具体他俩怎么受的伤我没看清。我没受伤,也没得到赔偿,只是当时喝酒了,他们被扎伤了,就以为是圆梦歌厅的人拿刀扎伤他们的。
(三)被害人张某峰的陈述,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我和窦某利、张某洋、张某某到圆梦歌厅唱歌,在结账时和歌厅一个戴眼镜的男子还有一个老头打起来了,之前我顺手从吧台拿一个水果刀,我们在歌厅门外我和戴眼镜的男子厮打起来,我当时手里拿着水果刀,戴眼镜的男子抢水果刀,我往回拽时将自己扎伤了。以前在公安机关在医院询问我时,因为喝了很多酒,意识不是很清醒,对打仗时的印象挺模糊,说被戴眼镜的男子扎伤了,后期想起来我的伤是我俩在抢刀过程中,我失手将自己扎伤了。我不是因为得到赔偿,给对方开脱罪责,我家都信佛,不能冤枉人家。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宁江区繁荣街圆梦歌厅内,与前来唱歌消费的张某峰、张某某、张某洋因结账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峰左胸部、头部被刀扎伤;被害人张某某右侧阴囊外侧、左肩部、左足跟部、右侧大腿内侧被刀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峰心脏破裂、心包破裂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头顶枕部瘢痕长5.5㎝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某左侧肩关节脱位伴大关节撕脱性骨折、右侧阴囊瘢痕长8.0㎝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右大腿内侧瘢痕长3.0㎝、左足跟部瘢痕长4.7㎝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邹某某及费某利于2015年2月3日赔偿张某峰、张某某损失费人民币壹拾万元,二人对邹某某、费某利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住院病历载明,张某峰于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17日在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情况;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1日在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情况。
2、提取笔录、赔偿谅解书载明,邹某某、费某利于2015年2月3日赔偿张某峰、张某某损失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二人对邹某某、费某利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3、办案说明载明,没有调取到费某利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没有调取到张某洋的病历,因其拒绝进行活体检查,无法对其进行伤情鉴定。
4、办案说明载明,张某洋、张某某在补充侦查期间无法找到,没有调取新的证言。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费某利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6日晚上9点左右,我在圆梦歌厅二楼收拾卫生的时候听见楼下吵吵,还有摔东西的声音,我下楼看见有一个人拽我姑娘(高某兰)的衣服,当时我姑娘在吧台里。之后我就边往出推一边跟那四个人说“赶紧走,不给钱,还想吃霸王餐啊”。我把他们四个都推出歌厅门外后,我和他们就在圆梦歌厅的门口撕扒起来了,我也不知道他们是几个人跟我撕扒的,有两个人(应为张某某、张某峰)往南跑,我看见在我们旁边还有人打仗,是谁我没看清楚。往南跑的人有一个人摔倒在马路边上了,我追上之后我们俩就轱辘一块去了,和他一起跑的另一个男子就回来把我支把开了,然后他俩又一起往南跑,我一直追到一个食杂店的斜对个,那两个人跑过一个横道我就没有追,我就往回走,走到记忆歌厅门前的时候看见老六了,我一寻思另外一伙人应该是老六和另外两个人在厮打。老六在我前面进的圆梦歌厅,我进歌厅后我姑娘高某兰让我回家,我就上后屋穿上外衣就回家了。
我和客人打仗的时候什么也没拿。当天我穿着格子的衬衫,没穿外衣,蓝色牛仔裤。老六当天穿黑色外套,戴眼镜,其他的没看清楚。打仗时也没看见老六手里拿什么东西。
2、证人高某兰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6日晚上9点左右,来唱歌的四个客人买单的时候嫌贵,跟我讨价还价。我继父说他们“还能吃霸王餐啊”,我跟我继父说不让他管,他就进屋了,邹某某跟我在吧台里呆着没说话,四个客人就出门了。之后他们好像对消费的金额不满意,就开开门骂,我到门口说“哥你们快走吧”。这时邹某某就出门和四个客人吵起来了,我继父也出去跟四个人吵起来了,他们在外面打起来了,我就跟白杨(杨某杰)说赶紧出去拉着点,白杨就出去拉杖了,我没看见邹某某和我继父出门的时候拿打仗的工具,他们具体怎么打的我也没看清,等我出去的时候,邹某某和我继父已经把唱歌的那几个人追到金色之夜歌厅门前了,当时没追上那几个客人,客人打出租车走了,邹某某和我继父就往回走,邹某某开车走了,我继父穿上衣服也走了不知道去哪了。
结账时邹某某和我在吧台里,他没和顾客发生口角,也没说要找人来收拾这几个客人。我在歌厅门口也没喊人快点出来,我也没说砍这句话,没踢打这几个客人。打仗的过程我没看见,四个陪唱在打仗之前就打车走了没在现场。
3、证人杨某杰的证言证实,我在圆梦歌厅工作。2014年11月16日晚上9点左右,我从外面买东西回来看见吧台有人要结账,我就上二楼。呆了十分钟左右我下楼走到一楼楼梯时看见老板娘的父亲往外跑,我说你干啥去?我叔说门口打起来了,他推门出去后我就跟着出去了。我出去就看见我叔、六哥在门口和客人撕扒了,没看见我叔和六哥手里拿东西。后来四个客人在马路牙子那里有两个摔倒了,摔倒的这两个人爬起来和另外两个就往中医院方向跑了,我叔和六哥就追那四个人,追到金色之夜歌厅门前老板娘的父亲和六哥就回来了。老板娘和她父亲回到圆梦歌厅,六哥没回来,我叔在店里呆了一会也回家了,接着警察就来了,把我和老板娘带到繁荣派出所来了。
老板娘的父亲穿着灰色衬衫,没穿外衣,六哥穿着黑色外衣,戴眼镜,短头发。
4、证人窦某利的证言证实,公诉人庭审中出示证言证实,我与张某峰、张某某(张志强)、张某洋在圆梦歌厅唱歌结账时,张某峰、张某某、张某洋与吧台穿黑衣女的吵吵,然后我把张某峰、张某某、张某洋推出去,吧台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就骂了一句,紧接着拿着一把20公分左右的卡簧刀(算上刀柄)就出去追张某洋、张某某、张某峰,一个岁数大的男子也拿刀一起追出去。先把张某洋打倒了,张某洋就跑了,两个男的在一个路口把张某峰和张某某追上了,戴眼镜那个人就给张某峰一下,张某峰倒下后张某某往起抓张某峰,然后被后来的那个岁数大的给打倒了,戴眼镜的和岁数大的两个人一起打的张志强。这时候我跑过去看见张志强和张某峰俩满身都是血的倒在那里,然后我就拦了一辆出租车把他们送前郭县医院去了。
张某峰胸部被扎了一刀,张志强(张某某)肚子上被扎了一刀,阴囊上被扎了一刀,张某洋头部被打出一个口子。
辩护人庭审中出示证言证实,我听张某峰说他和戴眼镜的男子来回抢刀时,自己把自己扎伤了,张志强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我不知道。以前在公安机关询问我时,因为酒喝的太多了,张某峰和张志强是跟歌厅的人打仗受伤的,我就说张某峰和张志强的伤是跟他俩打仗的那两个人扎伤的,具体他俩怎么受的伤我没看清。我当时喝酒了,他们被扎伤了,就以为是圆梦歌厅的人拿刀扎伤他们的。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张某峰的陈述,公诉人庭审中出示陈述证实,当时我和窦某利、张某某、张某洋到圆梦歌厅唱歌到九点多到吧台买单。这过程中我发现歌厅吧台上放着一把黑色刀把的水果刀挺好看的,我顺手就拿起来了闲玩,张某洋他们和歌厅老板算帐的时候因为钱的问题吵起来,张某洋他们吵吵的时候,我一点没参与,后来算完帐时,张某洋他们就出屋了,我也跟着他们往屋外走,到门外我发现一个男的追打张某洋,这时我和张某峰就往马路方向跑,我们刚跑戴眼镜穿黑上衣的男子就追我们俩,到马路边上追上我们的时候,我们就互相厮扯到一起来了,当时我喝酒具体怎么厮扯的我记不清了,我从歌厅出来时手里一直拿着那把水果刀,在我们互相厮扯的过程中,我的左侧胸部突然就被扎了一刀,把我扎倒,接着张某某扶起来我,我俩就跑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怎么被送到医院我都不知道了。
当时我只看见穿黑衣服戴眼镜的男子追打我们了,是否还有其他人参与打我们我没看见。
辩护人庭审中出示陈述证实,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我和窦某利、张某洋、张某某到圆梦歌厅唱歌,在结账时和歌厅一个戴眼镜的男子还有一个老头打起来了,之前我顺手从吧台拿一个水果刀,我们在歌厅门外我和戴眼镜的男子厮打起来,我当时手里拿着水果刀,戴眼镜的男子抢水果刀,我往回拽时将自己扎伤了。以前在公安机关在医院询问我时,因为喝了很多酒,意识不是很清醒,对打仗时的印象挺模糊,说被戴眼镜的男子扎伤了,后期想起来我的伤是我俩在抢刀过程中,我失手将自己扎伤了。我不是因为得到赔偿,给对方开脱罪责,我家都信佛,不能冤枉人家。
2、被害人张某某(张志强)的陈述证实,我们四个人在圆梦歌厅唱歌一个多小时张某洋下楼结帐,不一会张某洋上楼说咋这么贵呢,一共花了800元,然后我们四个一起下楼,到一楼吧台问老板娘咋这么贵,老板娘也没说什么就是让我们给钱。张某洋掏出500元给老板娘了。老板娘收下500块钱之后还向我们要钱,我们就跟她理论,老板娘的意思就是刚才给的500元钱是酒钱,还差300块钱的陪唱的钱,我们就让她详细给算算,她也没给算,这时窦某利在兜里拿出300块钱给老板娘,我和张某峰要把这300块钱拿回来,老板娘直接就把这300块钱拿起来用手举着,就跟在吧台里一个戴眼镜的男的说“找人过来收拾他们几个”。然后那个戴眼镜的男的就开始打电话找人,这时窦某利就让我们赶紧走,然后歌厅老板娘就拽着张某峰的肩膀不让我们走,窦某利就踹了张某峰两脚让我们赶紧走,我和张某峰,张某洋三个就出去了,窦某利在我们后面。老板娘就召唤吧台里的男的,还有屋里的另一个男的一起跟她出去,他们三个出来的时候我听见老板娘说“砍”。然后和她一起出来的两个男的从身上一人拿出一把刀就冲上来了,我就喊报警,张某洋拿着手机正要拨打电话,其中一个男的就奔张某洋去了,张某峰就喊“跑”,我和张春锋就开始往外跑(当时我们是背对着圆梦歌厅往右面跑),我没跑出去多远我后面就追上来一个人用刀把打我左侧肩膀一下把我打倒了,我面朝上看见戴眼镜穿着黑衣,短头发男的拿刀向我腰部扎没扎上,划开一个口子,之后就向我大腿根部扎了一刀,这刀没等他拔出来就被我踹开了,踹开之后他又扎我左脚脚背一刀,我哥张某峰就跑来了,戴眼镜男的直接用刀扎我哥张某峰胸部一刀,把我哥张某峰扎倒下了。这时老板娘就跑过来踢我哥,边踢还边说“叫你们得瑟”。我看见戴眼镜男的还要扎我哥,我就起来跑过去把老板娘和戴眼镜的那个人都推开了,然后我扶起我哥就继续往前跑,我的鞋也跑掉了,我和我哥跑到一家店铺的门前坐在台阶上,我哥说报警,我就从兜里拿出手机刚要拨通110的时候我就看见一帮人追上来了,然后我扶起我哥就开始继续跑,我和我哥跑了一会我看见他们不追了,我和我哥就坐在马路边上,刚坐下的时候我哥一下子就倒下了,这个时候窦某利就过来了,他拦下一个出租车把我们俩直接拉到前郭县县医院来了,到医院之后我就没有意识了。
老板娘领着两个男的出来时,这两个男的手里拿着刀。戴眼镜的男的拿的是一个折叠的刀,刀多长我记不清了;另一个男子的从裤兜里拿出来一把刀,什么样我没看清。
3、被害人张某洋的陈述,我们四个人在圆梦歌厅唱歌结账之前我问消费多少钱?楼下的人就告诉我800块钱。我兜里就500块钱,我和窦某利、张某峰说让他们把剩余的钱给我垫上,之后我就去吧台结账。当时吧台里坐着一个30左右戴眼镜男的和一个20多岁女的,我就往吧台上放了500块钱,随后我跟他们说我出去一趟,几分钟就回来,说完我就出门走了。大约过了5,6分钟我回来,看见他们三个人还在吧台商量让便宜点。过了两三分钟,窦某利说别吵吵了,他往吧台放了200块钱,之后我和窦某利就推张某峰和张志强出门,这时吧台戴眼镜的那个男的从吧台出来,我翻电话本的时候,他上来就用手打了我脑袋一下,我转过头他又打我,我用手挡了一下给我手机屏打碎了,随后他又打了我脑袋一下,我用手摸发现出血了,当时他手里拿着什么东西,我就赶紧往万隆超市方向跑,跑到中医院住院处花店十字路处我上了一个出租车,我就让出租车司机往三角公园方向走,再到金碧辉煌歌厅,再到中医院住院处的十字路口这么绕圈走,我寻思这样好能看见我哥哥他们。我绕了2、3圈也没有看见他们,就给张某峰打电话张某峰没有接,我又给张志强打电话,窦某利接的电话,告诉他们被打坏了,在县医院呢。
(四)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2014年11月16日7点多我去圆梦歌厅溜达,在吧台里和老板娘高某兰唠嗑时,从2楼下来一个人说要看一下消费多少钱?高某兰算一下帐说消费了800元。这个人说咋这么贵呢,还骂骂咧咧的。之后又从2楼下来两个人,说楼上剩下4瓶啤酒,有一个人跟高某兰说我给你500块钱,就给高某兰500块钱,高某兰说酒水钱我就收你480元,就给这个人找回去20元,然后第一个下来的那个人就往回抢钱,就说钱给算多了,往回抢钱的过程中从2楼又下来一个男的,他们四个就在吧台外面跟高某兰往回要钱,他们还说高某兰要不把钱退给他们,他们就不走了,他们在那骂骂咧咧的能有20多分钟,这时候费某利就过来了,费某利到他们跟前跟他们说“你看你们在这唱歌了,咋地还要吃霸王餐啊”。然后四个人中的三个(最后下来的那个客人没撕扒)就跟费某利撕扒起来了,服务员就给他们拉开了,服务员和最后下来的那个客人就往出推那三个客人,把他们三个推到门外去了,高某兰也从吧台里出来了,服务员把费某利推后屋去了。这时我从吧台出来,因为那三个客人还要往屋里进,我和高某兰还有服务员就把门堵上,不让他们进来,但是他们把门拽开了,高某兰就说你们再在这闹我就要报警了,他们其中一个就说“你报,你报,你信不信把你们店给平了”。然后我就说“你们几个大老爷们也不怕磕碜,你们也太熊人了”。我说完这句话那几个人就奔我来,一开始出钱买单的那个人(张某洋)就问我“你是干啥的”,然后我俩门外就打起来了,他用拳头打我脑袋但是没打到,我当时在吧台里出来的时候手里拿着一个不锈钢的保温杯,打他脑袋一下,紧接着我俩就撕扒到一起了,然后和我撕扒的这个人(应为张某洋)把我推开就开始往马路上跑,我就追了他两三步,这个时候另外的两个人也奔我来了(应为张某峰、张某某),其中有一个小个子穿黑衣服,手里还拿着刀(应为张某峰),还有一个就是第一个下来的那个羊毛卷头发的,他俩说你还敢打人,手里拿着刀的那个人在前面先过来的,我看见他拿刀,我上去就去抢他的刀,我就握住这个人手里的刀也没抢下来,这时羊毛卷头发的这个人也过来了,好像费某利也出来了,我们好几个人就撕扒倒了,我们倒在马路牙子边上了,倒地上以后还在继续厮打,当时都谁打谁了怎么打的我也说不清了,我从吧台里出来时拿的那个水缸子好像是在抢刀的时候扔了,我们几个人在一起撕打了一会,羊毛卷头发的和手里拿刀的这两个人就站起来跑了,我在地上后站起来的,站起来的时候在地上捡了一把刀,我站起来以后那两个人就往中医住院处那个方向跑了,跑出几十米以后他俩就坐到一家门前的台阶上了,开始打电话,我就拿着刀奔他俩去了,他俩看见我过来了起身就跑了,这时在歌厅里结账时候最后下来的那个人(应为窦某利)过来跟我说别生气了,拉到把,我说你们喝点酒咋能这么熊人呢。然后他也没之声就走了,我也走了,我也没回歌厅直接就开车走了,走到松原大路我捡的那个刀就给扔了。是一个黑色把手的水果刀,刀身能有10厘米左右。
我没用刀伤人,他们伤不是我形成的,我没拿砍刀。
(五)鉴定意见
1、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伤)(2015)09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张某峰头顶枕部瘢痕长5.5厘米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轻微伤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之规定,构成轻微伤;心脏破裂、心包破裂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重伤二级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
2、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伤)(2015)0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张某某左侧肩关节脱位伴大关节撕拖性骨折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轻伤二级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右侧阴囊瘢痕长为8.0厘米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8.4轻伤二级i)“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累计4.0厘米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右大腿内侧瘢痕长度为3.0厘米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5轻微伤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厘米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之规定,构成轻微伤;左足跟部瘢痕长度为4.7厘米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5轻微伤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在1.0厘米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六)辨认笔录载明,2014年11月17日,在宁江二分局繁荣派出所工作人员组织下,窦某利对随机在公安信息网中调出年龄相仿的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窦某利指出8号费某利是打人者之一,5号邹某某头型很像,因为没有戴眼镜,也没有看到本人,所以不能确认。
(七)视听资料
郭旗街老一建家属楼道口摄像显示,2014年11月16日21时22分48秒至21时23分03秒,没有被害人被伤害的画面。
上述证据来源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二、2015年9月16日23时许,刘某成、王某达、毕某、付某业、陈某龙酒后由刘某成驾驶奔驰轿车拉着王某达、毕某,陈某龙驾驶别克轿车拉着付某业先后到宁江区繁荣街圆梦歌厅寻找卖淫女未果,刘某成驾驶奔驰轿车拉着王某达、毕某离开圆梦歌厅门口前行较短距离后停车,王某达、毕某下车再次走到圆梦歌厅门口,与被告人邹某某及王某宇(已判刑)发生争执,被告人邹某某指使王某宇、杨某鹏(在逃)殴打各被害人。被告人邹某某持斧子将被害人王某达头部砍伤,将被害人毕某头面部、肩部砍伤,将被害人付某业左耳砍伤;王某宇持砖头将被害人王某达、毕某、付某业头部打伤;杨某鹏持尖刀将被害人王某达腹部扎伤,并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刘某成,致被害人王某达、毕某、付某业头部、面部、腹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达开放性肝破裂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头部疤痕2.5㎝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毕某面部瘢痕长度累计7.7㎝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瘢痕长度累计5.6㎝、左肩部瘢痕长度累计3.5㎝、额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付某业左耳颞耳部瘢痕长度8.5㎝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1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达、毕某与被告人邹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王某达、毕某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40000元,王某达、毕某对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5年9月16日,刘某成报案。
2、松原市中心医院CT临时报告单、门诊诊断书、前郭县医院出院诊断书、住院病历、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载明,毕某于2015年9月17日在松原市中心医院作CT检查,毕某左额骨面部骨皮质连续性中断,考虑骨折、左额顶部皮下软组织肿胀、双侧筛窦低密影、左额部颅骨内板下条形稍高密度影。付某业于2015年9月18日在松原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其左耳廓上方自颞部斜行向耳屏上方见一长约10cm左右窗口,耳廓部分离断。王某达于2015年9月16日23时入住前郭县医院骨外科疗区,于2015年10月15日10时出院。出院诊断:开放性肝破裂,头皮开放性伤口、手术后切口感染。2015年11月9日,王某达头部见一2.5cm疤痕,右腹部见一14.5cm疤痕。
3、办案说明载明,犯罪嫌疑人杨某鹏以及涉嫌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高某兰已在公安网进行布控,暂未抓获。
4、在逃人员登记表、办案说明载明,邹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杨某鹏于2015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5、办案说明载明,毕某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由于本人拒不到公安机关配合办案民警做伤情告知笔录,办案民警现已电话其本人,且本人对此伤情鉴定结果轻伤二级无异议。办案民警刘奎铭电话17604382160;毕某电话18204440808.
6、王某宇户籍、抓获经过、被刑事拘留、逮捕、移送起诉相关文书载明,王某宇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5日被逮捕,于2016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7、调解笔录、撤诉申请书、收据载明,2016年12月1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达、毕某与被告人邹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王某达、毕某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40000元,王某达、毕某对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起诉。
(二)证人证言
1、同案王某宇的供述,2015年9月16日晚上23时左右,我和邹老六坐在圆梦歌厅的门口呆着,洋洋在屋里好像在收拾包房,这时来了一台奔驰轿车,下来好像三个人,到门口要找小姐出台,当时好像是没有人愿意出去,老板高某兰好像跟那几个人说没有出台的小姐,有个人就说装什么纯啊,开始骂圆梦歌厅的女服务员,之后还骂我和邹老六,还骂高某兰。说我和邹老六是哼哈二将看门的,之后邹老六生气了,就往他车的方向走,边走边回头跟我和洋洋说:“磕他(就是打他们的意思)。”邹老六上车从后备箱拿出了一把斧子,之后就奔骂他的人去了,还跟我和洋洋说:“磕他,要不我就砍你俩。”邹老六就算不说这话,我和洋洋看见邹老六和别人打仗,我们也得帮邹老六,因为我和洋洋都是邹老六的小弟,我们什么都得听邹老六的,邹老六让我动手我就动手了。邹老六拿斧子要砍骂他那个人,被高某兰拦了一下但是没有拦住。洋洋上去就打了对方一个高个一拳,把那个人(刘某成)打跑了,邹老六甩开高某兰之后就开始用斧子砍对方那个人(毕某),我也同时就在地上捡起砖头打对方,我记得当时我最先打的就是穿黄色格衣服(王某达)那个男的,那个男的脑袋出血了,之后我还打了对方短发的高个(毕某)和头发稍微有点长的大个(付某业),也是用砖头打的头部。在我打的时候洋洋还有邹老六也在跟对方厮打,洋洋先打了对方一个人一拳,之后还用砖头打了对方一个人脑袋,邹老六一直拿着斧子还有捡砖头打对方,我看见他砍了对方一个人脑袋一下,还用砖头打了对方的人。在打仗过程中邹老六头部也受伤了,肯定是对方的人打的,当时打的挺混乱的,
打完仗邹老六拉着我和洋洋走的时候,在车里洋洋说给其中一个人扎了一刀,但是我没看见他具体扎谁了,我们到邹老六光宇小区的住处时,洋洋跟邹老六一起上的楼,我在车里等着了。过了大概十多分钟,邹老六换身衣服和洋洋下来了,洋洋跟我说他把刀洗了一下,还给我看了一眼那个刀,我看那个刀就是他经常带在身上那把刀。我们又开车在光宇小区门口接到高某兰,之后就又回到小区里,邹老六就把奥迪停在小区里换了一台灰色的别克商务车,之后我们就开着别克车转,高某兰就跟邹老六说:要不把洋洋和冬雨的对象也接着吧。邹老六说行,我们四个就到老大和洗浴附近的佳佳宾馆接的我对象张某(姗姗)、洋洋对象李佳旭(小旭),接到她俩后高某兰跟邹老六说给他们四个找个偏僻点的地方吧,邹老六说行。先拉我们到了尚品阳光小区附近的一个小宾馆,洋洋就说这个太大了,找个小点的将就住就行,之后就把我们拉到尚品阳光小区附近的一个小旅店,到了之后我和姗姗和小旭就下车了,洋洋没下车,高某兰跟邹老六说“老公给他们拿点钱吧,你这有没有,没有我去取点去.”邹老六说有,之后就从包里拿出2000元钱给洋洋,洋洋下车就给我拿了500元钱,跟我说:六哥给拿了2000元钱,你先拿这500元钱你们开房吃饭。洋洋给完我钱邹老六跟我说他跟洋洋出去一趟。之后洋洋上车他们三个就走了,我领着小旭和姗姗开的房间,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洋洋回来了,我们四个就出去吃饭。打仗的时候小旭和姗姗都在圆梦歌厅了,他们知道我们打仗的事情,但是他们也没有过问,在尚品阳光那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洋洋说咱们换个地方住,还说谁都得防着点,之后我们就到吉粮康郡8号楼10楼右手边的房间租的日租房,花的是邹老六给我们的钱,下午的时候邹老六给洋洋打电话问我们在哪,洋洋告诉他了,之后邹老六就到吉粮康郡找洋洋,邹老六到了之后洋洋跟我说六哥找我唠会嗑,之后他就自己下楼了,过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洋洋回来了,跟我说邹老六找他谈让我和洋洋到公安局自首,把打仗的事情扛下来,之后给我们钱和车,我当时就说谁傻啊,洋洋也说不能去。晚上的时候邹老六又给洋洋打电话说要找我们吃饭,邹老六和高某兰一起来的,我们四个都下去了,在车里邹老六和高某兰跟我说:都跟洋洋说好了,意思也是想让我和洋洋替邹老六顶罪。之后我们谁都没有说话,我们在吉粮康郡对面一个烧烤店吃的饭,期间邹老六和洋洋没吃,在外面聊天了,过了半个多小时,洋洋自己回到烧烤店内,没吃多少我就说困了走吧,我们四个就回到吉粮康郡的日租房,回去之后洋洋说别在这住了,他都说出让咱俩顶罪这话了,得防着点他。第二天我们就到江北商贸小区一个小旅店住下了,住了两天,洋洋跟我说出去躲躲,我就同意了。洋洋说去天津,小旭说不走,然后我和洋洋还有姗姗我们三个回到扶余从扶余到了石家庄,之后又去的天津,洋洋不知道从哪整了两张身份证一个邹向伟,一个王士铎,他说是他捡的,我们三个就坐火车先去的石家庄后来又到天津,之后我和姗姗就在天津呆着了,洋洋回松原接的小旭说要去江苏那边,他走之后我们一直就没有联系了。我和姗姗在天津网吧上网的时候被警察抓住带回松原了。
邹老六拿一个斧子(长30公分左右,扁的,斧头好像是白钢的,斧刃长能有8公分左右,什么柄的我没看清),洋洋拿一把刀(单刃的刀,黑色的刀头,把手是黑白的,刀刃长7公分左右,刀身展开一共长10多公分)。打完仗之后不知道洋洋怎么处理的刀,斧子邹老六就放在奥迪车上了。
我身高180公分,较瘦,自由发型,穿一件黄色外套,里面白色内里是一体的,蓝色休闲裤,白色休闲鞋,穿的鞋和裤子扔了找不到了,衣服我现在穿着。邹老六身高165公分左右,中等身材,光头,穿一件黄色半截袖,黄鞋,戴眼镜,当天他穿的衣服后来也都换了,不知道怎么处理的。洋洋身高175公分,稍胖,自由头型,穿一件白色半截袖,黑色裤子他当天穿的衣服哪去了我不知道。
2、证人陈某龙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6日23时许,在宁江区圆梦歌厅门口,刘继承、王某达、毕某和付某业被圆梦歌厅的人打了。因为什么被打的我不清楚,因为当时我在车上了,一直都没有下车。我们这方有我、刘继承、王某达、毕某和付某业五个人,对方有多少人我不清楚,当时还有看热闹的。
我和付某业是开别克车去的,刘继承、王宏达和毕某是先到的歌厅,我和付某业后到的,等我到的时候我就和付某业在车里聊天了没有下车,之后就听见外面打了起来了,然后付某业就下车了,我就看见王某达、毕某和付某业和对方打了起来,我就一直在车上没有下车,我看见王宏达、毕某和付某业都受伤了,并往油漆路上跑。我就开车下到油漆路上打算接他们去医院,等我到油漆路的时候刘继承、王宏达和付某业就上我车了,上车后王宏达说:“我被扎坏了,赶紧去医院。”我就开车拉他们去医院了,当时我们走的时候没有看见毕某。
3、证人高某兰的证言证实,我是圆梦歌厅的老板。2015年9月16日晚上店内来了一拨客人,一辆奔驰车上面坐着3个人,当时下来一个人问我:有没有可以出去的女孩。当时我就说:“没有能出去的女孩,不信你问问,如果女孩自己愿意跟你走我也没意见”。然后这个男的就问其中一个女孩:“你能出去不?”那个女还说自己来事了不能出去。然后又问我能不能出去,我说我负责收银不出台。然后这个男的就回到了车上,车开走了后来又倒回来了,下来了3个男的(之前的那个男的和车里原来的两个男的)都往店门口走,之前的那个男的就说,别墨迹,就让女孩沙楞上车跟他走,我说没有,他自己说了半天我们也没人理他,他就到了门口和邹老六(邹某某)说话,当时冬雨和邹老六坐在圆梦歌厅门口,那个男的就问冬雨和邹老六:“你们俩是哼哈二将啊,你们俩是看场子的啊”。那个男的一边说着脏话一边就要伸手和邹老六比划,我就在他们俩中间拉着那个男的,没打到邹老六,然后邹老六就说:“我也没和你说话吧”。我就指着邹老六说他也是客人,邹老六就没说话,在我身后听着我和那个男的说话。过了一会儿邹老六就去了自己的奥迪车后背箱,拿出一把斧头,冬雨说没说什么我不知道,冬雨手里拿着什么我也没看见,洋洋之前在屋里,后来外面吵吵起来他才出来的。邹老六拿斧子过来就和冬雨、洋洋和对方的人打在一起了,我害怕被吓到屋里了,没敢出去看,后来他们打完我才从屋里出来,他们就都开车走了。
我和邹老六是男女朋友关系,认识有一年多了。我当天晚上没带隐形眼镜,看见邹老六从后备箱里拿出来斧子,我就上前拉着邹老六,邹老六开始砍向挺高挺胖的戴着大金链子,具体砍没砍到那个人我没注意,我就顾着拉邹老六了,然后我没拉住邹老六,他们就打起来了,我没拉住就跑回屋了,当时打得也很混乱我在屋里没看清具体打得过程。邹老六当天晚上就走了,我们也没再联系。
邹某某上身穿着黄色短袖,下身穿着牛仔裤,黄色的鞋,带着一个黄色边的近视镜,短发有一点秃顶;冬雨当时穿着黄色开衫长袖,里面穿着白色的衣服,裤子和鞋记不清了,年纪大概在20岁左右,是店里姗姗(13353179309)的对象,比较瘦,身高在175公分左右;洋洋当时穿着白色半截袖,裤子是深蓝色的紧身裤,鞋子不记得了,年纪大概在20岁左右,正常身材不胖也不瘦,身高在175公分左右。
邹老六今年能有40岁左右,手机号18744660000,18942446666,家是扶余三岔河的。邹某某、冬雨和洋洋是朋友,经常在网吧一起上网玩游戏,冬雨和洋洋平时就叫邹某某六哥。邹某某、冬雨和洋洋打仗之前他们什么也没说,邹某某也没说话。打仗的时候邹老六先拿的斧子动手要打人。
4、证人牟铜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6日晚上我在网吧上网,后来听说圆梦歌厅门口打仗了,我就过去看热闹了。我去的时候他们就打完了,没看见打的过程。我在地上看见了一个眼镜,好像是邹老六的,因为他戴眼镜,我从地上捡起来就给了圆梦歌厅老板高某兰,然后我就走了。
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圆梦歌厅女服务员姗姗。2015年9月16日晚上23时左右,我在店内门口呆着,有一辆黑色的奔驰车停在了店门口,坐在正驾驶位置的那个男子就和我说你家老板呢,我没说话就进屋叫了高某兰,那个人就和高某兰说话,我只听见那个人一直嘴里骂骂咧咧的,高某兰就回来了,我就出去了,那个人指着我就让我上车。我说你找我家老板吧,高某兰当时就喊我让我回来,我就又回到屋里。这时店内的一包客人出来买单,有三个服务员一起跟着出来了,奔驰车上正驾驶位置的那个男的就指着站在门口的一个服务员问她能不能出去,她说她来事了不能出去。然后奔驰车就往前开走了不在店正门口停着了,一包的客人结完帐走了以后奔驰车正驾驶那个人还有奔驰车上的其他人下来走到店门口,这时我在店内靠门口的沙发上坐着,正驾驶上的那个人到了店门口和邹老六、王某宇说你们俩是哼哈二将啊,还骂了邹老六和王某宇,当时邹老六和王某宇没说话,这时候高某兰出去了,我们店里的几个服务员也都一起跟着出去站在店门口,邹老六就站起来往车跟前走,在他的奥迪车后备箱取出来一把斧子向正驾驶的那个男的走去,这时高某兰就上前拦着邹老六,王某宇和洋洋当时分开站在门口前边的路上,邹老六和洋洋就说:上,然后就打起来了。邹老六用斧子砍到谁了我没看清。
王某宇拿的板砖,洋洋手里拿了一把小刀,当时打得很混乱,我没看清楚具体都是谁打的谁,后来邹老六被打倒在地上了,对方好像要抢斧子,王某宇用板砖打了对方的一个人,洋洋用刀扎了对方的一个人肚子上,后来打完仗邹老六就开着车拉着王某宇和洋洋一起走了,我当时就回到店里了。
洋洋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今年能有26、7岁,1.70米多,比王某宇矮点,微胖皮肤较白,手机号15122949979,洋洋对象叫小旭,大名叫李佳旭,宁江区江北大洼镇人,手机15164472162,微信号lijiaxu963,
邹老六上衣穿了一件深灰色的西服,下身黑色的裤子,当天还戴了一个眼镜,打完仗眼镜掉地上了让别人捡起来放店里了,鞋子不记得了;王某宇当时上身穿着黄色的上衣,白色的内衬,裤子是黑色,白色的鞋;洋洋当时穿着白色的半截袖,黑色的裤子黑色的鞋子,白色半截袖后面有一个圆带图案的。
打完仗之后高某兰就让我们下班回家,我就和小旭回到了寝室,然后高某兰和邹老六、王某宇、洋洋来到了我们住的地方,王某宇和洋洋让我和小旭收拾收拾东西一起走,然后我们就一起下楼上了邹老六的车,邹老六问我们有没有钱,洋洋说没有,邹老六告诉高某兰一会儿给他们拿点,高某兰说给我们找一个偏僻一点的地方怕公安机关查房,高某兰给洋洋2000元钱,然后我们就在高某兰家楼下的尚品阳光找了一家小宾馆就在那住了一天,我、王某宇、洋洋和小旭又一起去了吉粮康郡的日租房,住了能有两三天,在吉粮康郡期间邹老六每天要来找洋洋两三趟还每次都只让洋洋自己下楼,我们三个人在楼上呆着,洋洋上楼就和我们说邹老六是来找他研究歌厅打仗的事情,邹老六想让洋洋把事情都承担了,然后邹老六把车子和房子过户给洋洋,洋洋没同意。后来邹老六和高某兰找我们一起出去吃饭,期间邹老六问洋洋这事咋想的,洋洋也没说话就是笑,高某兰和王某宇说你六哥的事情你咋想的,洋洋和你说了吧,东宇也没说啥,在车里和饭店饭桌上好像都说了这事,高某兰还说实在不行的话就让高某兰的哥哥高涛替邹老六顶罪,正好高涛也戴眼镜。后来洋洋提出来要走离开松原。2015年9月末,我和王某宇、洋洋一起去了天津,洋洋和小旭当时吵架了,小旭没和我们一起去天津。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一天小旭也来天津找我们三个人,在天津期间洋洋的一个江西朋友总给洋洋打电话让他去,小旭来了天津以后10月10日左右洋洋就领着小旭去了江西那边,我和王某宇就一直在天津呆着了。我没有给过王某宇或者洋洋资金逃跑,一直都是洋洋在拿钱,我自己没有钱。
6、证人石某艳的证言证实,我是圆梦歌厅女服务员娜娜。2015年9月一天晚上大概23点左右,我在圆梦歌厅楼上听见楼下有人吵吵,我就下楼看见大厅里一个挺高的短发,穿深色衣服的人正在骂,也不知道骂什么。我下来就问我出不出台,我说不出台。然后他就骂我说装啥啊,骂完就往外走,到门口看见王某宇和邹某某坐在门两边,这个人就骂说你俩他妈是看场子的啊,哼哈二将啊。这时邹某某就站起来问他为什么骂他。这个人就说骂你怎么的啊,这时老板高某兰过来拦在那个人和邹老六之间,说邹老六是她老公,那个人还骂说“是你老公怎么的啊”,好像还要比划邹某某被高某兰挡住了。这个人继续在那骂,邹某某就上车里取出一个小斧子就奔那个骂他的人去了,高某兰就拦在邹某某前面说别打仗,结果没拦住,之后对方不知道又在附近过来几个人,我也没敢看,他们就打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的我也没看见,打了大概5、6分钟,之后人就都没了。
打仗时王某宇拿砖头,洋洋拿什么没看见,邹老六拿的小斧子,长能有30公分左右,具体什么样没看清。对方拿什么工具不知道。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是圆梦歌厅的服务员,发生完打仗的事后不干了。打仗时我在圆梦歌厅门口站着了,大厅里面有几个服务员,邹老六在门口坐着。这时来了两个客人,其中一个进屋就说要找出台的。高某兰就过去跟这个男的说大哥,我们这的服务员不外包,你要想领出去,你得跟服务员自己聊,我们也不收钱,她要愿意我们不管。之后这个男的就开始挨个服务员问:能不能出去,服务员没有人搭理,有的说不出去,这个男的听了说不出去后就开始骂,都他妈装啥啊,给钱不干,让人白干就干了。我们屋里的女服务员没人理他,这个男的就往门口走,还继续骂,当时邹老六跟东宇就在门口的两侧坐着,这个男的看见邹老六和东宇后就对他俩说:你们俩是哼哈二将啊,看场子啊。老板高某兰就过去跟那个男的说:哥你看这都是咱们家的客人。那个男的就骂:客人多你妈啊,高某兰看还骂,就跟那个男的说:他(邹老六)是我老公,那个男的说你老公多个啥,那个男的伸手杵了邹老六一下,高某兰说你看这是干啥啊,这个男的就用手怂了高某兰一下,这时邹老六就从地上站起来了,邹老六就说你骂我媳妇干啥。那个男的说,我还想睡你媳妇呢,之后还骂了几句,邹老六转身就往他车的方向走,到车上拿一个小斧子往回走,高某兰上去拉着邹老六,跟邹老六说别跟他们一样的。这时先来的两个客人,还有车里面的两个客人就都过来了,双方就打在一起,我看见他们打起来了就进屋了,后面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
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郭旗街漠狐歌厅的服务员。昨天晚上11点多,我在店里待着,我听见外面有人喊,我就开门出去看看,我出门就看见邹老六在一辆黑色奔驰车前被一个挺胖的人给扑倒了,当时邹老六穿的黄色半截袖,他倒地以后怎么打的因为车挡着我就没有看到,这时店里的客人让我拿酒,我就回去了。不知道邹老六和谁打仗。我当时没看到谁拿着刀、斧头等东西。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郭旗街开个冬梅歌厅。圆梦歌厅在我歌厅隔壁。9月16日晚上23时许,圆梦歌厅打仗的事情我知道一些,不知道打仗的具体原因,我当时也没有留意,我就是出门看他们打仗呢,还扔砖头,我就回屋了。打仗的人里我就认识圆梦歌厅这面有一个叫邹老六,就是圆梦歌厅高某兰的男朋友,还有一个穿白色半截袖的叫洋洋,还有一个穿着黄色上衣的小男孩,他们三个人参与打仗了。对方的人我都不认识,也有三四个人,就知道他们是开着一辆奔驰车来的。
邹老六在案发时穿着黄色半截袖,裤子没有注意,平头,年龄得40岁左右,走路有点踮脚,在打仗时拿着一个斧子;洋洋穿的是白色半袖,深色裤子,也是短头发,别的我没有注意。他能有22岁左右,172厘米左右,体态适中,能有140斤左右体重。和邹老六打仗的那伙人中我看见一个穿黑色短袖的大胖子,脖子上还戴一个金链子。还有一个是穿着黄色格半袖的男的。他俩年龄差不多,身体都挺胖的。
10、证人高某学的证言证实,平时都叫我高涛,高某兰是我妹妹;邹某某是我妹妹的男朋友,他家是扶余县三岔河镇的。9月17日,高某兰用15943836789给我(18204386555)打两个电话,告诉我店里的人打仗了,让我去经管店去,也没有说具体是谁打仗的事情。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王某达的陈述,2015年9月16日晚上23时左右,我、毕某、刘某成、付某业、陈小龙在一起吃饭,我们都喝了不少,好像说要给毕某找小姐。我们就开着两台车往歌厅方向走,陈小龙开着一台银灰色别克商务车,里面坐的付某业,毕某开着他的奔驰,我和刘某成坐在奔驰车里,刘某成坐在副驾驶,我坐在车的后排,快到歌厅门前的时候我接个电话就下车了,毕某和刘某成就开着车到了歌厅门前,他俩就下车了,当时我就到道边去打电话了,付某业和陈小龙的车当时也到了,陈小龙一直在车里呆着了,付某业下车了,刘某成和毕某当时好像去和歌厅的老板谈什么,戴眼镜那个男的拿着斧子好像就奔毕某去了,歌厅的女老板就拦着,我看见穿白色衣服(杨某鹏)那个男的上去就打了刘某成一拳,这时歌厅那个女的好像是没拦着,两个穿黄色衣服的男的就开始打毕某,戴眼镜那个男的用斧子砍到毕某头了,毕某流血了。我看他们打我朋友,上去就打那两个黄色衣服的男的,那个戴眼镜的男的(邹某某)好像用斧子砍到我头了,穿白衣服那个男的趁我不注意用刀扎了我右侧胸部一刀,当时我喝酒了也没太在意,还跟他们打,当时我也穿的黄色的衣服,毕某可能是误把我看成是对方的人,还踹了我一脚,当时我就踉跄的到道边了,好像是付某业拉着毕某说打错了,毕某才注意到是我,之后戴眼镜的男的跟毕某又打到一起了,穿黄衣服那个瘦子拿砖头打了毕某好像是后背一下把毕某打倒了,我捡起一个砖头打在戴眼镜那个男的脑袋上了,之后另外一个挺瘦的穿黄衣服的男的就开始追打我,用砖头打在我身上了,当时我身体有点难受了,到道边之后我们的别克车就在道边,我上车就说快去医院,我被扎了。我上车之后付某业和刘某成也上车了,当时我就有点昏迷状态了,他们就直接把我拉到县医院了,进医院之后我意识就不太清楚了,毕某和付某业他们具体伤到什么程度我不知道,在哪处置的我也不清楚。
对方有三个人,一个戴眼镜穿黄色半截袖拿斧子的人,他能有30多岁,身高170公分左右,中等身材;还有一个穿黄色上衣的人,这个人身高大概175公分左右,较瘦,再有就是一个穿白色半截袖拿刀的人,这个人身高大概175公分左右,挺瘦的,头发稍微有点长。
我当时打了戴眼镜的那个男的脸部一拳,用砖头打了他脑袋一下,我好像没打到那个穿白衣服的男的,他一直在躲,但是在我跟两个穿黄色衣服人打的时候,这个白衣服的男的在我右侧扎了我一刀,当时我喝酒了,也没太在意,还跟他们打,我还打了那个穿黄色衣服的瘦子脸部一拳,当时打的挺乱的,毕某和付某业也打那个穿黄色衣服戴眼镜的人了,但是具体怎么打的我就记不清了,当时打的挺混乱的,毕某好像还踹了我一脚,对方伤到什么程度我也不知道,我们这边就我捡砖头打了戴眼镜那个男的头部一下,毕某和付某业好像都没有拿东西打,就是拳脚跟对方打,对方手里戴眼镜的那个男的一直拿着一个斧子,有时候还拿砖头打我们,穿白衣服那个男的拿刀和砖头打我们了,穿黄色衣服那个瘦子就是捡地上砖头打我们了。
对方所拿的刀好像是卡簧刀,具体有什么特征我记不清了,斧子是什么样的我记不清了,反正不长,应该是那种薄的小斧子,具体什么样我没注意。
2、被害人刘某成的陈述,2015年9月16日晚上10点多,因为我朋友毕某从扶余县到松原来溜达,我们一起吃完饭,王某达提议领大伙唱会歌,我们就开着一辆奔驰车到了郭旗街上,因为当时我们几个人都没少喝酒,听说圆梦歌厅的服务员能出台(卖淫),所以王某达就说要给毕某找个服务员,就这样我们把车停在歌厅附近,我和王某达就跟圆梦歌厅的老板娘谈价格没谈妥,我就从歌厅往出走,歌厅门口坐着三个男的,其中一个穿黄色半袖年龄大的,还有两个年龄小的,穿着白色半袖和黄色半袖。我出歌厅门的时候看了年龄大的那个男的一眼,年龄大的那个男的(穿着黄色半袖,40多岁年龄)问我瞅啥,我也没有吱声。我就跟我朋友毕某在门口说话的时候,我看见那个男的去他车里,从他的车里拿出一个斧子,这时我身边的一个男孩突然打了我一拳,当时差点没给我打倒,付某业就让我跑,我就跑到道对面的胡同里了。我跑到安氏蒸肉跟前以后,我就打电话联系他们几个人,也没有联系上,后来我看到我朋友开一辆银灰色的商务车过来了,我就上前拦住车,我到车上一问,才知道车上拉着王某达,王某达被扎伤了,我们就一起拉王某达去医院了。后来我打电话才知道,毕某和付某业也都被砍伤住院了。
我当时穿着一件黑色半截袖,蓝色休闲裤,黑色皮鞋,我的身高是1.78米,体重是170斤;毕某穿的也是黑色半袖,别的没有注意,他戴着一个黄金链子,他体态较胖,大约230斤左右,身高约1.80米左右;付某业具体穿的也是黑色衣服,是长袖还是半袖我忘记了,他的身高是1.80米左右,他的体重约200斤左右;王某达穿的是一件半袖,后身是黑色的,前身是横条的,身高能有1.78米,体重约180斤左右。在歌厅是门口坐着的三个人一个岁数大的,能有40多岁,平头,他有一辆黑色奥迪车,另外那两个小男孩我也没有注意到。案发当天我喝酒了,但事情我都记得,没有喝多。
3、被害人付某业的陈述,2015年9月16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陈小龙、毕某、王洪达、刘某成从光阴的故事酒吧一起出来,毕某、王洪达、刘继承他们三个人开奔驰车先走了,去了圆梦歌厅,我和陈小龙开着另外一个别克GL8车后到的圆梦歌厅门口,我和陈小龙在车里呆着了。过了一会儿我就听见他们吵的声音特别大,然后就打起来了,吵吵啥我也没听见,然后我就直接下车了,陈小龙一直没下车,他在车里坐着了。我下了车之后什么也没说,那时候他们就已经打到我面前了,我刚下车还没看清具体怎么回事,也没有时间让我问,就有一个男的手里拿着斧子的人向我砍来,我没寻思他能砍我,那个人拿着斧子砍到了我的左边耳朵,然后我就追手拿斧子的人,拿斧子的人往歌厅门口的方向跑,我就在后面追,追到奔驰车附近的时候,我就把砍我的这个人摔倒在地上了,然后我用脚踹了他一下,之后我就往道边跑,跑的时候有个穿白色短袖的人拿砖头打我,我没有理会穿白色短袖的人,我之后又从路边回到奔驰车附近和拿斧子砍我的那个人又撕扒一起了,然后我就被他推到马路上了,之后我就没再回到打仗的现场,然后我就穿过歌厅对面的广场,陈小龙在路边接的我,之后我就和小龙去了前郭县医院。我左耳缝了13针,左手背在打的过程中被划伤了,具体怎么伤得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因为什么打仗,我下车的时候就已经打起来了。对方大概3、4个人。
我就对拿斧子砍我的人比较有印象,他穿了一件黄色的短袖,带个眼镜,年龄大概在30多岁,其他的都不记得了,白色短袖的那个人还是我后期看监控知道的。
4、被害人毕某的陈述,2015年9月16日23时许,我和刘某成、王某达、小伟、小龙等人喝完酒后,刘某成说:找几个小姐去。刘某成开他的黑色奔驰车(没挂牌照)拉着我和王某达、小龙驾驶银色别克商务车(不知道车牌)拉着小伟来到圆梦歌厅。当时我坐副驾驶,王某达坐右后座。我们三人先到的歌厅,把车停在歌厅门口。歌厅门口坐着老板,还有两个服务生和老板娘。刘某成问老板娘有没有小姐,老板娘说:要几个。刘某成说:你先找来几个看看。老板娘说:那你得等。之后老板娘在歌厅门口吧台的地方打电话找小姐。我们在车里等着,也没跟歌厅的人说话。过了4、5分钟,小龙和小伟也来了。我在车上下来,小伟也下车了,小龙没下车。之后刘某成把车开到歌厅旁边,刘某成和王某达也下车了。走到歌厅门口,刘某成问老板娘:小姐咋还没来呢。老板娘说:马上了。刘某成因价格问贵说不找了,我们就往车上走。快上车的时候,刘某成往回瞅一眼,歌厅老板说:你瞅啥。刘某成说:瞅你咋的,瞅你你还能杀人啊。刘某成就往歌厅门口走,我也跟着他回去了。到门口的时候,老板骂着说:你瞅啥。刘某成说:瞅你咋的,你能整死谁呀。歌厅的老板娘拉着,让我们快走。这时王某达和小伟应该在道边附近,老板往停在歌厅门口10米左右的车那走,把车的后备箱打开,在里面拿出个斧头奔刘某成去了,期间老板娘还挡着老板,不让老板过来,我跟老板说:你干啥啊。老板拿斧头砍我脑袋一斧头,站在我身后的穿白色衣服的服务生(杨某鹏)好像用拳头上去给我脑袋上面一下子,之后我们就打起来了。当时我眼睛上都是流的血,都看不清什么东西。我回头抱着老板,把老板抱倒了,倒在奔驰车前,穿黄色长袖的服务生(王某宇)不知道拿什么东西又打我脑袋两下子,王某达拿个砖头打老板,小伟在后面把老板又拽倒打老板,后来他们就打到马路上,老板和小伟在车旁边互相打几下子,黄色长袖服务生追王某达到马路上,怎么打的我没看见。我站在路边没过去,当时血已经把眼镜糊上了。我自己开奔驰车去的前郭县医院。当时我电话也打丢了。我在医院缝针的时候,王某达、小伟就来了。王某达来的时候说肚子让人扎了,也没说谁扎的,之后有个医生领王某达手术去了,小伟包扎去了。刘某成当时没去医院。
(四)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圆梦歌厅门口坐着,当时来了一辆黑色的奔驰车,车里的人没下车,要找店里能出去包宿的小姐,然后圆梦歌厅的老板娘高某兰就说没有,之后车里的人没下车就是在车里一顿骂,说高某兰:你装什么犊子,你们这片不是都能出去包宿吗,为啥你家不行。高某兰说:大哥,我们店里真没有,如果她们自己愿意的话我也不管。然后车里坐在驾驶室位置的人就喊店里的女的,第一个被叫到的女的就是王某宇的对象姗姗,姗姗到了奔驰车跟前让奔驰车里的人一顿骂然后就被吓跑进歌厅屋了,店里还有几个女的也被骂了,这时店里有一伙客人出来要走,然后奔驰车里的人和从歌厅里出来要走的一伙人认识,他们就相互打了招呼,然后开奔驰车的那伙人就上车要去别家歌厅。但是开奔驰车的那伙人开车又倒回来了,开车的人下了车之后走到门口,我当时和王某宇坐在歌厅的门口左右两侧,开奔驰车的那个人就直接跟我和王某宇说:你俩是哼哈二将啊?看门狗啊?我抬头对他说:哥们咱俩连话都没说,你冲我来干啥?他说:他就骂我,然后我就站起来了,店里的服务员也出来。高某兰出来对开奔驰车的那个人说:大哥,他(指着我)也是来咱家唱歌的。开奔驰车的人还骂,我们就往跟前走,但是中间大家伙拉着,我就挺生气的,我扭头就往我车那走了,我就要上车,他就在我后边骂我说:有能耐你别走,来来来,你回来来。我看我开车也走不了,我身体还不好我有双侧股骨头坏死,然后我就从我的车驾驶室座位位置拿出来一把斧子往歌厅门口去了,那时开奔驰车的那个男的正在骂歌厅的服务生洋洋,高某兰看见我又回来了就上前拦着我,我一把把高某兰推一边去了,我说:你起来,他打我你能管了啊。我别的话没说,洋洋就动手了,把开奔驰车的那个男的打坐地上了,那个男的起来就要打洋洋,我拿着斧子就打了他一下,没打着他就跑了,从我身后出来一个人就打我后脑上了,用啥打我的我不知道,对方就出来大概四五个人一起打仗,我,王某宇,洋洋我们三个人就和他们打一起了,后来上来的那几个人把我打了,用砖头拍我脑袋了,我拿着斧子打到第一个从我身后打我的那个人,然后我还用斧子打到谁了我就不清楚了,我还被对方弄倒在地上了,我也捡地上的砖头打对方了,具体打没打到谁我不知道,后来都打蒙了。我再捡起来砖头的时候就追到大道上发现对方都没人了,然后我就把砖头扔在了大道上,回到了我自己的车上,斧子让我当时拿到车上了,然后东宇和洋洋也上了我的车,洋洋当时上了我的车我没细看他手里拿着什么,但是洋洋和我说:我去取个大刀,对方人太多了,我把大刀拿出来的时候对方就没人了,然后这把大刀让洋洋弄哪去了我就不知道了。上车之后洋洋还和我说他好像拿刀扎坏一个人,我就问他啥刀啊?洋洋说就是腰间别着的一把小刀,我之前没见过洋洋有刀,我还问洋洋你拿刀干啥呀,洋洋当时和我说对方好像没咋地,我问他扎哪了,扎几刀?洋洋和我说好像扎肚子上了,扎了一刀,具体洋洋扎谁一刀我也不知道。事后过了几天我把我当时用的斧子扔在松原大路开发区了,衣服也让我扔在我家楼下的垃圾箱了。
当天晚上东宇和洋洋就担心那伙人再去店里找他们对象的麻烦,就让我和高某兰联系,让她把东宇和洋洋的对象带出来,然后在我的别克商务车上有我、高某兰,东宇和东宇对象姗姗,洋洋还有洋洋对象小旭,我们六个人就在车上就问再有没有人去店里找去了,高某兰说她也害怕没在店里呆着,我就开车给洋洋、小旭、东宇、姗姗四个人找了一家旅店,我和高某兰在车里给了洋洋2000元钱,钱是我给洋洋的,让他们住店他们身上都没钱了。第二天他们四个就说换住的地方,我就去吉梁康郡找他们去吃烧烤,然后我留洋洋自己在车上的时候我就和洋洋谈了那天晚上打仗拿刀扎人的事。我说你那天拿刀扎的那个人好像挺重的,不行的话该赔钱赔钱,该自首自首,洋洋说:不能去自首,哪天抓到我哪天算。头一天洋洋没寻思能扎这么重,自己还承认了拿小刀把人扎了的事情,后来感觉事情严重了,自己害怕就不敢承认了,然后我就和他们分开了,第三天的我给洋洋打电话问他在哪呢,他说在江北呢,我去江北他就关机了联系不上了,至今都没再联系上。
当天我上衣穿着黄色短袖,裤子是牛仔裤,鞋忘记了。洋洋穿着白色的短袖,裤子和鞋不记得了,东宇当天的穿着我现在记不清了。
(五)鉴定意见
1、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伤)(2015)2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鉴定人王某达开放性肝破裂、头皮开放性伤口的伤情可以认定。其中头部疤痕2.5cm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轻微伤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之规定,构成轻微伤。开放性肝破裂并实施了肝修补术,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重伤二级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某达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伤)(2015)2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鉴定人毕某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挫裂伤、额骨骨折的伤情诊断可以认定。额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5轻微伤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之规定,构成轻微伤。面部瘢痕长度累计7.7cm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瘢痕长度累计5.6cm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轻微伤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之规定,构成轻微伤。左肩部瘢痕长度3.5cm的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轻微伤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之规定,构成轻微伤。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毕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3、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法)鉴(伤)(2015)26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鉴定人付某业左耳廓外伤的伤情诊断可以认定。其左耳廓瘢痕为跨头部和耳部的连续性瘢痕,根据两个部位以上的同类损伤累加后按照相关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的原则,付某业颞耳部瘢痕长度8.5cm的损伤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付某业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六)辨认笔录
1、2016年3月9日,邹某某辨认出跟他一起在圆梦歌厅打仗的人杨某鹏(xxxx)。
2、2015年9月17日,刘某成辨认出打仗时手里拿斧子的人邹某某。
3、2015年9月18日吴某辨认出邹某某。
4、2015年10月13日,高涛辨认出王某宇;牟某辨认出9月16日晚在圆梦歌厅门口打仗的人王某宇。
5、2015年10月18日,王某宇辨认出本案另一嫌疑人杨某鹏。
(七)视听资料
郭旗街老一建家属楼道口2015年9月16日23时00分-23时30分录像显示,圆梦歌厅门口坐着两人黄T恤、白衣,23时07分08秒,另两男子到歌厅门口,黄T恤、白衣站起,看不清双方是否有肢体接触,后黄T恤男子到路边车上取东西,身后跟着白衣和另一穿疑似黄色衬衫男子,后跟着的白衣、黄色衬衫男子快速返回,黄色衬衫男子返回歌厅门口,白衣男子转到来歌厅两人附近,后黄色衬衫男子也转到两个人附近,相对黄T恤男子,黄T恤男子到车附近后返回冲着来歌厅的两名男子走去,一女子从歌厅跑上前阻拦,该男子扬胳膊动作,白衣男子上前一拳将其中一名客人打跑,后返回与黄T恤、黄色衬衫共同殴打另一客人,黄色衬衫、黄T恤有捡地上砖头打人行为,其中黄T恤手中拿着返银光物品,将该人打跑后,从路边有冲出两人,其中一人将黄T恤扑倒,后双方打散,之间持续3、4分钟。
上述证据来源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三、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6年4月5日接到失主王龙报案称自己白色机动车被盗,公安机关当日决定立案。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松原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向警察揭发刘某宇盗窃机动车,并提供刘某宇经常在郭旗街歌厅附近活动并在鑫龙门旅店居住。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被告人邹某某提供刘某宇经常活动的地点,通过在宁江区繁荣街郭旗街一带的歌厅走访调查,掌握刘某宇使用的电话号码,在松原市公安局技术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掌握刘某宇活动轨迹,于2016年4月26日在欧亚商都附近将刘某宇抓获。刘某宇对2016年4月5日盗窃吉J2S888号捷达车供认不讳,捷达车已返还失主。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对刘某宇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松原市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载明,在押人员邹某某揭发刘某宇盗窃线索转给二分局刑警大队。
2、办案说明载明,2016年4月19日,接到松原市看守所转来在押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揭发刘某宇有重大盗窃机动车嫌疑线索后,对刘某宇展开进一步侦查,确定其为盗车嫌疑人,根据邹某某提供刘某宇经常活动的地点,通过在宁江区繁荣街郭旗街一带的歌厅走访调查,掌握刘某宇使用的电话号码,在市局技术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掌握刘某宇活动轨迹,于4月26日在欧亚商都附近将刘某宇抓获,刘某宇对盗窃吉J2S888号捷达车供认不讳,捷达车已返还失主。
3、刑事判决书载明,刘某宇于2016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刘某宇(小宇)具体偷什么车我不知道,他没有驾照,总开一些不挂牌照的捷达车,感觉车不是好道来的。刘某宇经常在歌厅附近溜达,在鑫龙门旅店可能会碰到他。他总换号,一般找他也挺难。
上述证据来源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证据
1、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3月9日,宁江二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在开发区亚都烧烤店内将嫌疑人邹某某抓获。
2、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邹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侦查4P88、P92-95)载明,被告人邹某某于2003年8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改造中减刑一年,于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上述证据来源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于2014年11月16日21时许,在圆梦歌厅外故意伤害张某峰、张某某,并造成张某峰一处重伤、一处轻微伤,张某某二处轻伤、二处轻微伤;被告人邹某某辩解被害人的伤不是其所致;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被害人张某峰在侦查机关有六次陈述笔录,2014年12月16日第一次陈述中说在歌厅吧台拿了一把水果刀,和歌厅一个穿黑衣、戴眼镜男的撕打时胸部被这个男的扎了一刀,那个男的拿的黑把尖刀;自2015年2月6日始至2016年8月1日止的五份陈述笔录中四份笔录(一份笔录未谈伤的形成)均说自己的伤是与戴眼镜男的抢自己手里水果刀时,自己手里拿的刀扎伤的。我不是因为得到赔偿,给对方开脱罪责,我家都信佛,不能冤枉人家。证人窦某利前两份证言证实张某峰、张某某被歌厅戴眼镜男子扎伤了;后两份证言证实看见歌厅戴眼镜男子与张某峰、张某某厮打到一起,张某峰、张某某都有伤,认为是被告人扎伤张某峰、张某某的,当时没看见张某峰、张某某是咋受伤的。被害人张某某陈述看见戴眼镜穿着黑衣,短头发男的拿刀将我扎伤了。但其陈述戴眼镜男子拿的是折叠刀,后用此刀扎的张某峰;而张某峰第一次陈述中说歌厅穿黑衣、戴眼镜男的拿的黑把尖刀。对于被告人当时是否拿刀,拿的什么样的刀二被害人陈述不一。再者,在歌厅算账时张某某陈述窦某利拿出300元,而窦某利自己说拿出200元。显然,被害人张某峰、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证人窦某利的证言均不相吻合。虽然被告人邹某某与圆梦歌厅老板高某兰的继父费某利于2015年2月3日赔偿张某峰、张某某损失费人民币壹拾万元,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张某峰、张某某的伤是被告人邹某某所致。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公诉机关该起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妥,不能支持。被告人邹某某及辩护人对该起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指使王某宇、杨某鹏殴打各被害人不能认同的辩护意见,经查,现场附近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邹某某(穿黄T恤)与杨某鹏(白衣)在圆梦歌厅门口站起后,被告人邹某某便到路边自己车上取东西(拿一把斧子)时,杨某鹏和王某宇(穿黄色衬衫)跟在后边,后又快速返回到在歌厅门口二被害人附近面对被告人邹某某,当被告人邹某某拿斧子返回冲着歌厅门口的两名被害人走去时,歌厅老板高某兰上来阻止,此时杨某鹏一拳将其中一名被害人打跑,后返回与被告人邹某某、王某宇共同殴打另一被害人,由此引发更加激烈的互殴。同案王某宇供述被告人邹某某说:磕他;证人张某证实:上。综合监控录像、同案王某宇供述及证人张某证实,足以认定是被告人指使王某宇、杨某鹏殴打被害人。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不能支持。
辩护人关于本案发生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的辩护意见,经查,由于被害人酒后到圆梦歌厅寻找“卖淫女”遭拒,先后辱骂歌厅服务员、被告人等人,并骂被告人是看门狗,哼哈二将,由此引发被告人邹某某持斧子、杨某鹏持刀、王某宇用砖头将各被害人打伤,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邹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刘某宇盗窃王龙的吉J2S888号捷达车发生在2016年4月5日7时许,而被告人邹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但被告人邹某某怀疑刘某宇有盗窃嫌疑,并于2016年4月19日向看守所管教揭发刘某宇盗窃机动车,侦查机关根据邹某某提供刘某宇经常在宁江区繁荣街郭旗街一带的歌厅附近活动这一线索,通过在郭旗街一带的歌厅走访调查,掌握刘某宇使用的电话号码,并动用技侦设备掌握刘某宇活动轨迹,于4月26日在欧亚商都附近将刘某宇抓获。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刘某宇被判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属于立功。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指使并伙同他人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二人二处轻伤、四处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张某峰、张某某,并造成一人一处重伤、一人二处轻伤、二人三处轻微伤不妥,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邹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某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使得其他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并处以刑罚,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供认主要犯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害人酒后到圆梦歌厅滋事,先后辱骂他人及被告人邹某某等人,由此引发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可以减少被告人邹某某的刑罚量。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始至2019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王彦军
人民陪审员 张某芹
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

书记员: 王宇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