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栾德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1驾驶捷达(串挂吉J53A26)轿车由东岭乡回自己家马油匠屯途中,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事故地东岭乡政府东(县道X05212KM+200M)与对面会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将一行人撞致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1驾车逃逸,经长岭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月4日张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2015年12月30日下午,他去东岭街里办事,回来时天已经黑了,他驾车走到东岭乡政府东200米四乾线时,对面来一辆大车,没有变光,会车时他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了,他停车看发现一个人,已经没呼吸了,他怕那人家属来打他就驾车走了,走到利发盛邢坨子村往海青乡的路上,他驾驶的捷达车着火了,把他右脸部烧伤了,他就去医院就医了。31日9点多钟他给东岭派出所打电话说人是他撞的,他脸部伤痛减轻就到派出所投案了。
2、证人张某2证实,2015年12月30日,他开车从东岭去东升村,走到政府东边不远,看见道上躺着一个人,他打电话报警了。
3、证人姜某证实,张某1开的捷达车是他卖的,原来是北京牌照,已经过期了,车没有保险。
4、证人毛某证实,张某1是她丈夫,她家车是从姜彪手买的,2015年12月30日该车出事故了,出事一两天他才知道。
5、证人于某证实,两年前姜某通过他买一辆捷达车,是北京2003年车,在这没落上籍。
6、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1付此事故全部责任。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8、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10、办案说明、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张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张树申 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奕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