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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长和,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5日由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李长和受伤,公主岭市看守所不予羁押,于2017年6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8日对被告人李长和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案发后被害人及其家属不要求被告人李长和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冷某、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住院病历,死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和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和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长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长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书记员: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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