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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辉、代理检察员徐姊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丹 审 判 员  马国华 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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