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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英额布镇四平村*组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通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薛征平

书记员:孙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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