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
辩护人闫学刚,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羽、代检察员王亚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闫学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3时57分许,被告人段某酒后驾驶已报废并悬挂辽B3B070号牌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沿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平湖街路口西2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玉河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王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段某于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段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玉河无责任。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并自行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秦某、张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尸表检验记录、死亡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查询信息;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酒后驾驶已报废机动车,挪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中忽视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李晓光 审 判 员  葛莉丹 人民陪审员  梁 波

书记员:肖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