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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赵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文阁

书记员: 郑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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