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全、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浓度测试单、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工作记录、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调解书、谅解书、被害人崔某甲、李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崔某乙证言、被告人郭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经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考虑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书记员:郭家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