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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田雨某、崔某某、葛建功、吴某某、任某、田某某、松原市雨某海鲜有限公司、松原市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北京市。被执行人:田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葛建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任某,女,1986年12月17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松原市雨某海鲜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松原市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松原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田雨某、崔某某、葛建功、吴某某、任某、田某某、松原市雨某海鲜有限公司、松原市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1民初4383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雨某、崔某某、葛建功、吴某某、任某、田某某、松原市雨某海鲜有限公司、松原市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22462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863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田雨某、崔某某、葛建功、吴某某、任某、田某某、松原市雨某海鲜有限公司、松原市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4383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炜旭
审判员  杨建军
审判员  赵忠奎

书记员: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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