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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罪犯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五监区服刑。

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于某某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月作出(2015)阜刑二终字第00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8年7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于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某某予以减去未执行完毕的主刑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李彦俐
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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