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吉林省前洮南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2015年1月22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洮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赔偿人民币2279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17年1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一八年一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志成
审判员 裴小明
审判员 任秀霞
书记员:付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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