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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安陆分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鄂K×××××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陆市李某宴酒厂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彭明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彭明某死亡、双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彭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公诉刑诉〔20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小涛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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