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熊 振 人民陪审员 叶素云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书记员:余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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