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河北省曲周县,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做出(2014)曲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狱积1次、考核记功3次、考核表扬3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成
审判员 王朝辉
审判员 张怀喜
书记员: 路敬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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