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因张凤伟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5)乐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刑终字第4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乐亭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成伤机制分析意见书》结论不正确;尚有诸多证据证明张凤伟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裁判认定张凤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闫志宽、吴殿丽、李凤奎、李秀清、张淑华、刘晓敏、韩秀江证言及法医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原裁判根据张凤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处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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