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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农村商业银行与虎林市永宝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海,男,该社员工。被执行人:虎林市永宝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君。被执行人: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传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虎林市永宝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1949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916868元、诉讼费28928元、执行费6198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截止2018年8月9日借款本金、利息合计745872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执92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国柱

书记员:郭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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