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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捕前住涿州市。2015年2月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第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冀F0XXXX小型轿车沿本市涿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瑞辉汽车装饰前时,与顺行的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向西逃逸至东张村路口东侧时,又与顺行的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王某某再次驾车逃逸,致使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受伤,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无责任。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刑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柴秋瑾
审判员:裴燕
审判员:陈磊

书记员:王大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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