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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熊某
彭显正(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
辩护人彭显正,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熊某驾驶的三轮车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在本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发生擦碰,双方发生口角、推搡。后被告人熊某赔偿李某人民币500元。次日11时许,李某及其儿子李某甲、万某等人在本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B119档口找到被告人熊某商谈李某被打赔偿的事情时,李某甲等人殴打被告人熊某及亲友熊某甲,被告人熊某即跑进厨房拿菜刀将万某左手砍伤。经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万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熊某赔偿被害人万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熊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彭文珍

书记员: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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