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晶晶,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97号丽岛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同举,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4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0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敬东
书记员: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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