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甲
倪慧龙(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女。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倪慧龙,系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薄某某,男。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与被告人刘某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
故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乙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甲、附带民事被告人薄某某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撤回起诉。
审判长:张莹
书记员:邵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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