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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留置,2017年6月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双,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尤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高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茹承文

书记员:伍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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