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关山街派出所协警,住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少华、赵浩,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及其辩护人尹少华、赵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喻某的母亲沈某、姐姐喻某与邻居王某为争抢位于本区大桥新区红旗村十字岭54号附近的菜地而发生肢体冲突。当日18时许,双方又发生纠纷,被告人喻某回到家中后心生不满,遂驾驶喻某的鄂A×××××号红色标致小轿车朝其家斜对面的王某家门口撞去,致王某、岳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喻某在与刘某1等人争执过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刘某1胸部刺伤。经鉴定,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王某、岳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明知他人报警,仍返回家中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1、王某、岳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喻某向被害人刘某1、王某、岳某赔礼道歉,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刘某1、王某、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4528.5元、人民币14422.6元、人民币2348.9元,被害人刘某1、王某、岳某对被告人喻某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喻某实施伤害行为时驾驶的车辆及使用的水果刀。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喻某的到案情况。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喻某、被害人刘某1、王某、岳某以及证人的身份情况。
4、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撤诉申请、撤诉笔录证实,被告人喻某与被害人刘某1、王某、岳某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
5、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刘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王某、岳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7、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7日15时左右,我在我家旁边的空地看见我挖好的菜园已经有人种菜了,还用砖头围起来,我就自言自语地说我挖好的菜地是谁种菜了,对门的王某听到了就开始骂我,我就和她吵起来。我不小心把砖弄倒了,压到菜地里去了,她就说我是故意的,我就和她拉扯起来,互相用手抓对方的脸和衣服,附近的村民过来扯劝,王某的姐姐和儿媳妇过来把我抱住,我女儿喻某也过来了,王某的儿子刘某1就把喻某抱着,王某用手抓喻某的脸,然后就被附近的村民扯开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我儿子喻某回来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了后,我和喻某就到医院去检查。到了18时许,我们检查完回家,想多穿点衣服到派出所去,准备出门的时候,王某的女婿带着几个男才冲到我家里,对我女婿丁某拳打脚踢,当时喻某在外面不知道去哪里了,我和喻某就上前扯劝,王某的丈夫过来把我的头发一抓,用拳头击打我的头部,附近的村民过来扯劝,把他们拉走了。我女婿丁某就打电话报警,喻某这个时候就回了,我当时在照顾外孙,就听到外面有人喊“车子撞了”,我出来看到喻某驾驶喻某的车已经撞到王某门前了,把王某家的大门和大门周边的墙撞坏了。当时我看到王某家门口围着很多人,没看到喻某,我就站在自己家门口,之后进屋,听到外面有人喊“不要打了”,然后看见王某的外甥又带了几个人,手里拿着钢管冲过来准备打我们。这个时候警察来了,把他们制止了,之后就被带到了派出所。
8、证人喻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6日,我母亲沈某在别人拆迁的宅基地平整了一块地,准备种菜,到了4月7日中午去种菜的时候,我妈发现菜地被被人种了,然后我听到我妈跟隔壁的邻居腊香在发生口头纠纷。我就出去拉劝,腊香老公的妹妹抱着我妈,她儿子拉着我,我和我妈两个人的脸都被腊香抓伤了,我用手扇了腊香几下,然后我们就回家了。到家后我跟我弟弟喻某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回,他说马上就回,我就挂了电话,过了五六分钟,我弟弟和我弟媳妇熊某一起开着银白色的本田轿车回了。我弟弟看到我和我母亲的脸上受伤了,就问是怎么回事,我就说了下午打架的事情,我弟弟就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到了,要我们先去医院检查,再到派出所做笔录,之后我老公丁某开我弟弟的车送我们去医院做检查,我弟弟在家带小孩。我们检查完准备到派出所做笔录,我弟媳妇跟我弟弟打电话,让他给我带件外套在门口等着,刚到家门口,在车上看见腊香的女婿和女儿带着几个人从我家里出来,我们就下车了,当时我弟弟不在家,家里只有我爸爸和我一岁的儿子。下车的时候,看见腊香家的车停在我们车后面,腊香和她老公从车上下来,腊香的老公下车后朝我们冲了过来,她家的其他人也跟着一起冲过来,拳打脚踢的打我和我老公、我妈妈,打了二三分钟,就被邻居拉开了。打完之后,我把我弟弟的车开到车库,之后我准备把我的红色标致轿车停到车库,但是我在家里没找到钥匙,以为是我弟弟把钥匙拿走了,就出门找我弟弟,刚走到我车子旁边,发现车子启动了,仔细一看是我弟弟在开车,我以为他要把车子停放到车库里面去,就没管他。没想到车子在经过腊香家门口的时候,车子突然左转冲进了腊香家,当时我就听见有人喊“撞到人了,把别人家的门都撞坏了”。我看见腊香家有三个男子把我弟弟从驾驶室拉出来拳打脚踢,我就过去拦着他们,旁边的邻居过来拉架,先把我拉回家了,我回到家之后,听到旁边的邻居说我弟弟撞死人了,我就在家里找我弟弟,没有找到,就又出去找了一下。回来的时候看到我弟弟在家里抽烟,我就用我弟媳妇的手机报了警,报完警后我看到对方家里来了三个块头比较大的男子,手里拿着钢管,朝我家走来,准备打我们的时候,警察就到了。
9、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7日下午4点多钟,我接到我老婆喻某的电话,说被人打了,要我快过去,我就开车赶到了喻某的家里,到了后看到有几名警察在,喻某和她妈妈沈某的脸上流血了,喻某讲事情处理得差不多了,警察要我开车送喻某和沈某到医院检查,再到派出所做笔录,我就和我小舅子的媳妇熊某开车送她们到了医院。等我们检查完,准备带喻某一起到派出所,刚到沈某家的时候,我看到沈某斜对门的那家人从沈某家里冲出来骂沈某,我们就对骂,后来被周围的邻居劝开了。但是斜对门那家有个年纪大的男子还是在骂,我就跟对方对骂,那个男的就冲进来打我们的人,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一拳,跟着他后面冲进来七八个年轻男子,先是有三四个一起对着我拳打脚踢,有三个人对着喻某和沈某拳打脚踢,之后被邻居拉开了。拉开后,对方的人都到沈某斜对门家门口站着,过了十几分钟,我听到外面“轰”的一声,走出去一看,看到我老婆的车子被人开到了沈某斜对门那家门口。我就走过去看是什么情况,走到半路的时候,喻某向我走过来,我问他“刚刚怎么回事?”,他说“我刚撞到人了”,我说“先回家再说”,然后我们就一起回家了,接着我打了报警电话,过了大概五六分钟,警察就来了。我看到对方有两三个人手里拿着钢管,后来被警察拦住了,我们家里的几个人都在屋里没出去,警察到沈某屋里,把我们几个人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10、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沈某、喻某、丁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
11、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7日下午三点半左右,我在家打麻将,听到外面有争吵声,出来看到我弟弟刘某4家里和邻居喻某的家人在拉扯争吵,后来被劝开了,我就没有管了。到了晚上6点左右,我在家里看电视,又听到外面有争吵的声音,出来看到我弟弟的家人在和喻某的家人争吵,吵了一会,邻居把双方劝开了,我弟弟刘某4一家人就在自己家门口,喻某的家人往回走。突然我看到喻某开一辆红色小车往我弟弟刘某4家撞去,我弟弟的家人就往屋里面退,接着我就听到王某喊着说她的腿断了,那辆红色小车卡在我弟弟家门口。喻某推开车门从车里下来,右手从身上拿出一样东西,接着就捅了刘某1一下,喻某捅完人就转身回家去了。我就赶紧喊了两个人帮忙把车子往后推开了,我看到刘某1和岳某两个人倒在客厅的地上,我招呼旁边的人赶紧救人,听到旁边有人说刘某1被捅了一刀,马上就要不行了,这时我才知道喻某刚刚下车之后拿的是一把刀。我们周围的人就赶紧打电话报警并同时打了120,在等待的时候我用自己家的车子把人送到医院去了。
1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7日下午6点,住在我家斜对面的喻某的妈妈回来后,在她家门口骂人,之后我们一家人跟他们一家人吵起来了,被邻居拉开。之后喻某在他家门口把车子开过来,把我老公岳某、我弟弟刘某1、我老公的弟弟岳强撞飞了,我妈妈王某被车子撞在墙上不能动,车子过来的时把我刮了一下,撞在我家大门旁边墙上,撞了蛮大的一个洞,左边的一扇门撞倒了。喻某下车后,拿了一把刀捅向我弟弟,捅在我弟弟刘某1肚子上,刘某1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我妈妈被撞得最狠,被夹在墙和车子之间,我去照顾我妈妈起来,没注意看刀子是什么样子的,等我转过去的时候,喻某已经被他家里人扯回去了,之后我就报警了。今天是因为争抢菜园的事情吵起来,派出所处理过。
1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7日13时许,我和我小姑还有村里的2个村民在我家打牌,听到我婆婆王某和对面的人吵架,大概吵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婆婆就回来了,不知道谁问我婆婆为什么吵架,我婆婆就说对面的房子旁边有一块空地,是别人拆迁走了给我婆婆种的,我婆婆也在那块地上种了菜,对面的一个中年妇女就把一些垃圾往那块地上扔,我婆婆就和那个中年妇女吵架。到了15时许,对面的那个中年妇女开始骂人,我婆婆又出去跟对方吵起来,我抱着小孩出去,看见隔壁左右的人都在扯劝,那个中年妇女冲过来打我婆婆,我婆婆就和她撕扯,那个中年妇女的女儿拿了一块砖头打我婆婆的背部,我婆婆就用手抓对方的面部,被附近的村民扯开了,那个中年妇女的儿子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了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我婆婆做完笔录后和我爸爸一起到医院检查去了,我就赶紧打电话给我姐姐刘某2要她回来。我姐姐回来后又和对面的人吵起来,附近的村民就过去把他们拉开,我就回房间了。大概几分钟左右,我就听到门口“砰”的一声响,我赶紧跑出来看,看见我婆婆躺在地上,双手把我姐的女儿举起来,大门及周边的墙被一辆红色的小轿车撞坏了,我老公刘某1和我姐夫岳某躺在地上。我姐姐要我把小孩先抱回房,还给了我一个手机让我打120急救,我回房间打完电话出来,就看见地上有一摊血,我老公已经被送到医院,我姐夫跟我说我老公被刀捅了。之后警察就来了。
1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在一个多星期前,我家附近有个私房拆迁了,我看到空地上可以种东西,就把地清理出来,种了辣椒、茄子等。今天(2017年4月7日)下午3点左右,喻某的妈妈沈某就在那块地旁边骂我,意思就是这地是她家的,我不该在她家的地上种菜,我就跟她对骂,骂了几句后,沈某冲过来推了我一下,我就和她对打,互相抓头发撕扯。沈某的女儿喻某过来,用拳头打我的后背,还拿砖头准备打我,被周围群众夺了下来。周围群众把我和沈某拉开,不知道是谁报的警,没多久警察来了,把我带到派出所了,到派出所后因为我腰痛,就去医院检查。回到家后,我看见我女儿刘某2、女婿岳某和沈某、喻某在吵架,隔壁的邻居在劝我们,我们就没吵了。这时喻某开车回到家,就直接开车撞向我们,把我家的墙撞了一个洞,我右脚卡在墙洞里,上身趴在车引擎盖上,双手举着我的外孙,我的人动不了,我听到周围的群众说抢救刘某1,然后有群众过来把车子搬开,把我扶出来。没多久派出所的就过来了,我就到医院住院了。我和喻某两家是斜对门,中间就隔一车宽的水泥路,两家直线距离十米左右。
15、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7日下午1点左右,我在家二楼客厅玩电脑,接着就听见我母亲王某在和别人吵架,我下楼后看见在我家斜对面的空地上,我母亲和喻某的母亲沈某两人在那里撕扯,喻某在一旁拿着一把锄头打我母亲的背部,周围还有我的小姑和隔壁的邻居在扯劝。我冲过去把喻某手中的锄头抢了下来,劝她们不要再打了,她们三人被扯开后各自回家了,没多久警察就来了,看见双方都有伤就要我们去医院检查,我母亲没有明显的伤痕就被警察带去派出所调查。5点左右,警察跟我母亲做完笔录后要我母亲去医院检查,我就开车和我父亲刘某4一起送我们母亲到医院检查,检查没有什么事情就回家了。5点30分左右,我和我父母三人刚回到家中,就看见沈某、喻某她们家四五个人站在我家门口和我姐姐刘某2、姐夫岳某在对骂,我父母也和她们对骂起来,我站在一旁什么都没做。接着从沈某家冲出来一个男子好像是喻某的老公,我姐夫岳某就迎上去和对方发生了打斗,打了几分钟就停了下来,那个男的被喻某叫回了家中,我们一家也都站在我家门口闲聊今天的事,我就到家中后院拿衣服去了。在我刚拿衣服的时候就听见外面有很大的汽车轰油门的声音,紧接着听见“嘭”的一声巨响,我赶紧跑出来,看见我家大门被一辆红色的轿车给撞了,车头卡在大门的墙上,我母亲躺在车子右侧地上抱着腿部,我姐夫岳某在客厅打滚,估计也被车子撞了。我就走到车子驾驶室旁边,当时喻某已经下了车,站在车门旁边,他旁边还站着几个我家的人,我向喻某走过去,他不知道从身上那里抽出一把刀,右手持刀把我的左胸捅了一刀,我就倒在地上,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16、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证实,今天(2017年4月7日)下午我接到我老婆的电话,说我岳母被人打伤了,我了解到是因为我岳母和对门邻居家的老太太为了一块菜地发生了纠纷,上午已经发生过纠纷了。我赶到江夏区大桥新区十字岭的岳母家里,跟我一起的还有我的两个朋友,一个叫吴瑞,一个叫岳金祥。我们站在家门口,对方邻居家的母女俩正在街边叫骂,他们家的女婿对我说有种就过去,我就走过去,他动手打我,岳金祥过来帮忙,对方女婿将岳金祥扑倒在地进行殴打,我在后面抓住对方女婿用拳头还击,刘某1也在对方女婿背后用拳头打对方。打了十几秒,对方松手后,就上了一辆红色的轿车向我们人群冲过来,先撞倒我的岳母,驾驶室的侧面撞倒岳金祥,然后车子冲到我的正面,我躲闪不及跳跃起来摔到车子引擎盖上,车子最后撞到我岳母家房子的墙上把墙撞垮了才停下来。看见房子被撞垮,舅弟刘某1又从屋里出来,这时对方女婿从车里出来手持刀子将刘某1的胸部捅了一刀,我从地上爬起来跑过去,刘某1的胸口有一个刀口,留了很多血。大约过了七八分钟,警察就来了。
17、被告人喻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7日下午2点多钟,我老婆熊某陪我到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看病,准备离开的时候我姐姐喻某跟我打电话要我赶快回去,我和我老婆开车往家里赶,当时也不清楚发生什么事情。大概15时30分左右,我回到家的时候,看到我妈妈和我姐姐面部有伤,都在流血,我就问是谁弄的,我姐姐说跟斜对门姓刘的家里扯皮,妈妈和她都被打了,我就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警察来询问了情况,让我妈妈和姐姐先到医院检查,把刘某1的妈妈带到派出所做材料,我妈妈、姐姐在我老婆、姐夫丁某的陪同下开着我的银白色本田车去医院治疗。大概一两个小时后,我老婆打电话要我跟我姐姐送件衣服过去,到派出所汇合,我就开着我姐姐的红色标致车到了大桥派出所,在派出所停车的时候,我老婆跟我打电话说屋里又出事了,姓刘的屋里一帮子人到我屋里闹事,我妈妈和姐姐又被打了,我就赶紧又往家里赶。大概18时左右赶到家,把车子停下后,我屋里一家人和姓刘的一家人在吵架,旁边有好多围观的群众,我一下车,刘某4就冲过来骂我,我就找他理论,后来被我妈妈、姐姐拉回家里去了。回到家里我又打了110报警,报警后,我听我妈妈和姐姐说刘某4屋里叫了两三个小伢打她们,我当时非常生气,就想报复,出门上了我姐姐的红色标致车,当时看到刘某4在他隔壁邻居家说话,刘某4屋里门口站了一堆人在说话,这一堆人里肯定有打我妈妈和姐姐的人,我启动车辆,一脚踩上油门,以时速40码的速度朝刘某4家门口一堆人撞去,不确定撞伤了几个人。车子后来撞在了刘某4家大门右侧门框上,车子撞停后,刘某1的一个亲戚到我车前拉开车门,把我从车里拉了出来,刘某1叫骂着,打了我几巴掌,我被人提着,整个人都被架空了,我从上衣右侧口袋内拿出一把折叠型水果刀,朝后面提着我的人捅了一刀,我不知道捅了谁。架着我的人把我放了,我就回到家中,把水果刀丢到厕所里去了,我就在家里待着,后来警察来了,到我家中把我抓住,押着我上了警车,问我捅人的刀哪里去了,我如实回答了,警察在我家厕所里打捞出了我丢的水果刀,后来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喻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建议对被告人喻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喻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喻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华杰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谢琼利
书记员:张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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