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7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9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30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贵霞,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0月,樊某交给被告人张某某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已透支12000元),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忙提升额度,被告人张某某称为方便提升额度,二人一同到银行将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码变更为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号码,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刷流水的方式把信用卡的额度从12000元提升至60000元,并将剩余额度取走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在樊某催促下,被告人张某某归还樊某15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失去联系。2016年9月,樊某将透支款及滞纳金共计66000元还上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从卡上取出6100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二、2015年10月,周某交给被告人张某某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已透支5000元)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忙提升额度,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刷流水的方式把信用卡的额度从5000元提升至59000元,后对周某谎称周转资金将剩余额度取走,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在周某的催促下,被告人张某某归还周某10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失去联系。三、2016年9月至10月,张某交给被告人张某某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已透支4000元)、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忙提升额度,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刷流水的方式把招商银行信用卡的额度从4000元提升至14000元,将剩余额度取走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并将浦发银行信用卡(未提升额度)的3000元额度取走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后被告人张某某失去联系。针对上述事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辩称,周某说我透支五万多元,是他给我转过来的,我与周某的钱是经济纠纷。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周某的银行信用卡应该认定为借款。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樊某交给被告人张某某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已透支12000元),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忙提升额度,被告人张某某称为方便提升额度,二人一同到银行将信用卡绑定的手机号码变更为被告人张某某的手机号码,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刷流水的方式把信用卡的额度从12000元提升至60000元,并将剩余额度取走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在樊某催促下,被告人张某某归还樊某15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失去联系。2016年9月,樊某将透支款及滞纳金共计66000元还上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从卡上取出6100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樊某陈述,我被小常安村的张某某诈骗了11万元。2013年,我办了招商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12000元。2015年8月份,我通过熟人认识了张某某,听他说能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我就把卡给了他,他说能帮我提升到6万元,收取4000元好处费。10月份,他给我打电话说提升额度不方便,能不能把绑定卡的手机号换成他的,我说行,后就一起去银行把号码换成他的号码,过了几天我就联系不上他了,我也没给他好处费,这事就放下了。四个月前的一天,招商银行给我打电话说信用卡已经逾期三个月,欠额5万,加上滞纳金共欠额66000元,联系不上绑定的号码,就给我打了电话,让我赶紧还款,我找不到张某某,没办法我就还了66000元。昨天银行又给我打电话,说又欠了61000元,让我还款,不然又逾期了。我多次找他没有找到,后来在QQ上联系上了,他承认这事,答应还。但就是不还,我今天就来报案。透支的额度,我从上次还清66000元之后再没有还过。我招商银行卡原来的额度是12000元,我给张某某的时候是空卡,里面的额度我已经取出来了。卡一直是张某某拿着,现在欠款多少我也不知道,提升额度后大概半年,我一直找他要钱,他没办法给了我15000元左右现金。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8、9月份,我通过别人认识了樊某,他知道我能提升信用卡额度打算让我给他的招商银行一张信用卡提升额度至60000元,我记不清原来他卡到底是12000元还是20000元额度,他给我时已经透支完了,事后他答应给我4000元手续费。我拿到他的卡之后过了几个月,我赌博把我的钱全输掉了,我还有车贷月供2200元和我个人4张信用卡还不上了,我打算用樊某的信用卡透支的钱还钱,我给他的卡提升额度后,我跟他撒谎说没有提到60000元,我先后给了他15000元或者20000元,后我把剩下的钱全部拿走还钱、消费,赌博输了一部分,后来我就不敢接他电话了。2016年底前,我查了一下这张卡,发现他已经把透支额度连带滞纳金共66000元还上了,当时我还是没钱,又把全额额度透支出来,好像还多透支了1000元,一共大概是61000元,后我拿这些钱在网上玩“重庆时时彩”,除一少部分消费外都输了。目前没有将透支的额度全部还清,自从上次还清66000元之后再没还过。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名为樊某、卡号为62×××37招商银行对账单50页。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二、2015年10月,周某交给被告人张某某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已透支5000元)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忙提升额度,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刷流水的方式把信用卡的额度从5000元提升至59000元,后对周某谎称周转资金将剩余额度取走,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在周某的催促下,被告人张某某归还周某10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周某陈述,我被张某某骗了5万元。我有三张信用卡,我们村张某某称能够提升信用卡额度,也不需要收费。去年10月份我把这三张卡、密码给了张某某,我们之间没有任何收条或者协议,从去年10月开始,张某某就从我的这三张卡里透支钱,后到还款日之前就还上,但其中一张卡今年9、10月份这两个月共被透支了大概5万元,一直到现在张某某没还款,我给张某某打电话打通后他一直不接,我感觉被骗了。三张信用卡,一张是光大银行的、一张是广发银行的、还有一张招商银行的,光大和广发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已经还清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名是我的名字,账号是62×××55)透支没还清。之前他都是正常还款我没有找过他,9月、10月开始透支没有偿还的时候我就找不到他了。我的三张卡中只有招商银行的额度提升到59000元,给张某某时额度是5000元,我已经取出来了。提升额度后,张某某分两次给过我1万元现金。2、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我从周某卡里透支了一些钱。2015年10月,周某给了我三张卡让我提升额度,只有招商银行卡能提升额度,他原来额度可能5000元,我拿到后过了一段时间,就与樊某的那个一样,通过刷POSS机把额度提升到了49000元或是51000元,记不清了。后我给了他10000多元,剩下钱我赌博,还信用卡、消费等全花了,就不敢接他电话了。我从周某卡里透支钱周某知道,我跟他说我周转资金用。没有换预留手机号,卡的密码也是他给我的。周某向我要过透支额度,只给了他10000多元,具体数字我忘了,剩下的钱我用了,但我没给他说干什么用了。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招商银行信用卡(户名为周某、卡号为62×××55)对账单25页。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2016年9月至10月,张某交给被告人张某某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已透支4000元)、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让被告人张某某帮忙提升额度,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刷流水的方式把招商银行信用卡的额度从4000元提升至14000元,将剩余额度取走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并将浦发银行信用卡(未提升额度)的3000元额度取走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后被告人张某某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9月24日,我被我们村的张某某骗了13000元。上个月初,我们村张某某说他能帮忙提升信用卡的额度,我有两张信用卡,一张是招商银行(卡号62×××51)的额度是4000元,另一张是浦发银行(卡号62×××21)的额度是3000元,张某某说都能提高到6、7万的额度。9月24日,我把招商银行的卡给了他,当天晚上他就把这张卡的临时额度调整到了14000元。9月26日,他就把额度刷完了。10月8日又把浦发银行的卡给了他,当晚他就把浦发银行卡上的3000元额度刷没了,我给他打电话他就不接了。10月18日,我们找到他,他说他能还上钱,后来一直没还,也不接电话,招商银行卡的还款日期是上个月26日至29日,浦发银行卡是新卡,11月13日是第一次还款。我们已经还了招商银行的最低还款额度820元。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又从张某卡里透支了一些钱。我跟张某也是一个村的。2016年8月或者9月份,当时我没钱,在外已经欠了不少钱,我跟张某说能提升信用卡额度,我一般收百分之十手续费,但我没给她要手续费。我打算拿她的信用卡的钱周转。她先后给了我两张信用卡,一张招商银行的,一张浦发银行的,我把招商银行从4000元额度提升到14000元,因为她给我时已经透支了4000元,所以我在这张卡里透支了10000元,后她又给了我另一张浦发银行的卡,我没给她提升额度,直接把之前3000元的额度透支了,后我就没再接她电话,这13000元我赌博输了一部分,剩下的消费了。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名为张某、卡号:62×××51)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6页、(户名为张某、卡号为62×××21)浦发银行信用卡号对账单1页。4、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案还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及无前科证明。2、到案经过,证明:保定市公安局裕华路派出所于2017年12月22日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3、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出具持卡人账单查询4页,证明:樊某(卡号62×××37)、周某(卡号62×××55)、张某(卡号62×××51)的额度调整情况。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8]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贵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部分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周某的银行信用卡应该认定为借款,是经济纠纷,经查,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周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关书证相互印证了被告人张某某诈骗被害人周某钱财的事实,对其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7000元,返还被害人樊某人民币100000元、周某人民币44000元、张某人民币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