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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立成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抗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齐立成,(曾用名齐树成、齐小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立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6)冀0637刑初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江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齐立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6年3、4月份,被告人齐立成先后四次跳墙头进入本村乔某家,持菜刀威胁被害人乔某,共计抢劫现金3800元。2016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齐立成再次进入被害人乔某家抢劫,被齐某(被害人乔某丈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博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博野县城东乡里村村北部乔某家。
2、被害人乔某证实,10天以前的一个晚上,其把院门倒锁着,被告人齐立成突然进来向其借钱,其就从卧室西北角的立柜里拿出来300元给他。过了三几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齐立成又跳墙进来,给其要500元钱,其不愿意给,被告人齐立成就去了外间厨房从案板上拿了菜刀进来,对其说不给不行,不给拿刀剌其,其胆小,就从柜里拿出了500元钱就给了被告人。过了几天,被告人齐立成又跳墙进入其家,威胁用菜刀剌被害人,向其索要现金800元;又过了几天,被告人齐立成又跳墙进入其家持刀威胁被害人索要了现金1000元。过了十来天,被告人齐立成又跳墙进入其家,拿着菜刀威胁其要1500元,其给被告人齐立成钱后,被告人还让其对别人说是其自己花了。这次之后,其特别害怕,就去了其姐姐家,其姐姐给其弟弟乔纪海打电话,乔纪海给其老公打电话,其老公昨天和其一起回家。当天晚上,被告人齐立成又翻墙进入其家,被告人见其老公在家,翻墙头就往外跑,被其老公当场逮住的事实。
3、证人齐某证实,2016年4月9日其小舅子乔纪海给其打电话说其妻乔某在家里被同村齐立成给拿着刀抢了几千元钱,因其妻乔某头脑不清楚,有点老年痴呆,其就回家了。当天晚上7点左右,其正在西边屋子里换灯泡,被告人齐立成又去了。其紧接着就追了出去,看见被告人齐立成在他们院墙东墙上墙头,其就从门口追了出去,正好齐立成从墙上跳了下来,堵住他,打了他一拳,齐立成倒在了地上,其还对他说“你真敢弄我的钱”,被告人齐立成倒在地上不说话,其就让他走了的事实经过。
4、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经侦查人员组织辨认,被告人齐立成辨认出其威胁乔某使用的菜刀正是被害人乔某家的菜刀。
5、被告人齐立成供认,大概在一个月前其在村里赌钱赌输了,就想到了齐某不在家,他媳妇自己在家,给她要钱应该好弄。其就从齐某家东墙翻墙进院。其一进屋就见齐某媳妇正在喂猫,就对其说借300元钱,挣了钱后还她。齐某媳妇给他拿了300元钱,其就打开她家大门出去又赌钱了。过了三几天其赌钱又输了,就又从齐某家东墙翻墙入院,向齐某媳妇要500元钱,她不愿给,其就说不给我用刀剌你,说着其就从中间屋子北边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回到齐某媳妇身前。这样以来,齐某媳妇就从柜子里拿出了500元钱给他。其并供述第三次拿菜刀威胁齐某媳妇索要800元、第四次持刀威胁索要1000元、第五次持刀威胁索要1500元以及第六次进院后,恰好齐某在家,其就翻东墙逃跑,跳下之后,被齐某逮住的事实经过。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室,四次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齐立成到被害人乔某家抢劫,被当场抓获,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齐立成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齐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齐立成退赔被害人乔某被抢现金3800元;没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抗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主要提出,博野县法院做出的齐立成犯抢劫罪的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没收属于被害人财产的菜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一审法院判决量刑畸轻,且没收被害人财产。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一致。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及我院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齐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原审被告人齐立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关于抗诉机关抗诉提出博野县法院做出的齐立成犯抢劫罪的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的抗诉观点,经查,一审法院结合原审被告人齐立成的犯罪事实、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予以量刑,并无不当,故对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抗诉机关抗诉提出的原判没收属于被害人财产的菜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一审法院判决没收属于被害人的财产错误,予以纠正,故对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没收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7刑初8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人齐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齐立成退赔被害人乔秀先被抢现金3800元;
二、撤销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7刑初8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没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三、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返还被害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曙光 代理审判员  张东倩 代理审判员  王兴雷

书记员:何圣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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