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杏山镇。1999年8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淑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B43D66号轿车,沿龙江县杏山镇仙人洞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德路家南侧附近时,将被害人刘某撞倒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17年1月25日17时50分,宋某某向龙江县公安局“110”报警投案自首,被撞行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宋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三十二万元(320,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宋某某的自然身份。
2、龙江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7年1月25日17时50分,宋某某向龙江县公安局“110”报警投案自首。
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龙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4、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证实宋某某无驾驶资质。
5、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宋某某的前科及刑满释放时间。
6、赔偿协议、谅解申请,证实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二)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1、王某2、宋某的证言,证实案件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四)鉴定意见
1、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书:证实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0.3mg∕100ml;刘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证实黑B43D6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右侧前部及中部挂撞痕迹特征,符合车辆与软体(人体)接触所致。
(五)勘验、检查笔录
龙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跃军 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 人民陪审员  冯 妍

书记员:郭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