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福中
罪犯高福中,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围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福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福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高福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福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高福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福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审判长:金小雁
审判员:燕金玲
审判员:王丽丽
书记员: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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