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郝某甲
郝某乙
郝某丙
郝某丁
郝某戊
李某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戊。
被告人李某某。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以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现申请撤回要求被告人李某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撤回要求被告人李某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丙、郝某丁、郝某戊撤回要求被告人李某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李有保
审判员:耿安波
审判员:雷声建
书记员: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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