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等人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受贿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万先振。诉讼代表人王金山,男,56岁,系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人龙巨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单位行贿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磊,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位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刘海龙,总经理。诉讼代表人赵志龙,男,33岁,系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单位行贿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延艳,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美娜,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犯罪事实:1、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时任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被告人杨某某与牡丹江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校长王某某口头形式商定,以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进行招生办班培训,并租用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室,王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分三次给予杨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此款被其用于生活支出。2、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会社对牡丹江大学德国贷款项目进行合作,合作方式均是利润分成,被告人龙巨田作为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及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某某某某某会社的项目经理,为了使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会社能在牡丹江大学德促项目顺利中标并使项目顺利进行,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能顺利拿到利润,分六次送给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时任该项目负责人被告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73万元、美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61776元),杨某某将此笔赃款用于购买牡丹江市星河传说小区的门市房及购买理财产品。3、2013年6月至8月,被告单位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使其公司经营的曙光牌服务器、锐捷网络产品顺利销售给牡丹江大学,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海龙为了感谢杨某某帮助,分两次向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杨某某行贿人民币35.5万元,此款被杨某某用于购买理财产品。4、2013年,经时任牡丹市大学续教育学院院长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牡丹江大学向谷某的爱人王某某1经营的电脑公司采购了一批设备,谷某为了感谢杨某某的帮助送给其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此款被杨某某用于生活支出。5、2013年8月期间,北京东方科仪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牡丹江大学德促项目的帮助,送给杨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此款被杨某某用于生活支出。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31776元,此款被其用于购买门市房,购买理财产品及日常生活支出。被告单位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海龙为了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某行贿人民币35.5万元。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龙巨田为了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某行贿1791776元。行贿犯罪事实:2016年7月13日,时任牡丹江大学校长林某某(另案处理)及其爱人王某某2(另案处理)以王某某2哥哥王某某3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海南省白沙县的四季春天小区的一处住宅。时任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的被告人杨某某在2016年7月份通过林某某、王某某2的介绍,在海南省白沙县的四季春天小区购买一处住宅,因林某某、王某某2和杨某某新购买的住宅均需要装修和购买家具等物品,杨某某为与林某某拉近关系,日后得到特殊关照以及在岗位调整时获得较好位置,杨某某向林某某提出海南省白沙县的四季春天小区林某某、王某某2住宅的装修和购买家具等费用均由其支付。林某某同意并告诉杨某某有关装修和购买家具等事宜跟其爱人王某某2商议由王某某2决定。杨某某按照王某某2的要求,为该房屋支付封闭阳台等房屋装修改造费用、房屋进户费,购买家具、家电及床上用品、窗帘等日用品,并为林某某、王某某2及林某某的岳父王某某4购买哈尔滨到海口二次往返机票,共计支出人民币8.9万余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8.9万余元。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牡丹江市纪委办案区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海龙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哈尔滨市香坊区传唤到案;被告人龙巨田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北京市朝阳区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情节严重。被告人龙巨田、刘海龙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巨田、刘海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以受贿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建议以行贿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建议以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以单位行贿罪对被告人龙巨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建议以单位行贿罪对被告人刘海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某、龙巨田、刘海龙,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金山、赵志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犯受贿罪、行贿罪无异议,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杨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杨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第三杨某某有悔罪表现,主动将受贿所得赃款2331776元全部退回;第四杨某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综合以上几点建议法庭对杨某某在法定刑以下确定宣告刑。被告人龙巨田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龙巨田犯单位行贿罪无异议,当庭提出二点辩护意见,第一龙巨田自愿认罪且有自首情节;第二龙巨田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杨某某有索贿的情节,综合以上二点建议法庭对龙巨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海龙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刘海龙犯单位行贿罪无异议,当庭以刘海龙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特别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法庭对刘海龙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龙巨田、刘海龙犯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事实:1、2013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会社对牡丹江大学德国贷款项目进行合作,合作方式均是利润分成,被告人龙巨田作为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及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某某某某某会社的项目经理,为了使北京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会社能在牡丹江大学德促项目顺利中标并使项目顺利进行,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能顺利拿到利润,分六次送给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时任该项目负责人的被告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73万元、美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61776元),杨某某将此笔赃款用于购买牡丹江市江南开发区星河传说小区的门市房及购买理财产品。2、2013年6月至8月,被告单位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杨某某的帮助,使其公司经营的曙光牌服务器、锐捷网络产品顺利销售给牡丹江大学,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海龙为了感谢杨某某帮助,分两次向时任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杨某某行贿人民币35.5万元,此款被杨某某用于购买理财产品。3、被告人杨某某与谷某系同学关系。2013年,经时任牡丹市大学续教育学院院长的杨某某的帮助,牡丹江大学向谷某的爱人王某某1经营的电脑公司采购了一批设备,谷某为了感谢杨某某的帮助送给其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此款被杨某某用于生活支出。4、2013年8月,北京东方科仪有限公司顶目经理李某为了感谢被告人杨某某在牡丹江大学德促项目的帮助,在杨某某的办公室送给杨某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此款被杨某某用于生活支出。5、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时任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被告人杨某某与牡丹江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校长王某某以口头形式商定,以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名义进行招生办班培训,并租用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室,王某某为感谢杨某某,分三次给予杨某某好处费共计10.5万元,此款被其用于生活支出。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子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31776元,此款被其用于购买门市房,购买理财产品及日常生活支出。被告单位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海龙为了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某行贿人民币35.5万元。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龙巨田为了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某行贿1791776元。2017年7月24日,杨某某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牡丹江市纪委办案区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海龙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哈尔滨市香坊区传唤到案;被告人龙巨田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北京市朝阳区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破案及到案经过,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黑龙江省扣押财务清单,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黑龙江省退还或随案移交财物清单,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牡丹江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干部履历表,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干部职务任免通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合作协议,牡丹江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代码证,教室租赁协议,报名名单,新华职业学校费用报销单,新华职业学校现金日记账单,中国银行美元汇率表,邮政储蓄银行一卡通交易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查询明细表,借条,房屋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收据,认购书,营业执照,关于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龙巨田在德贷牡丹江大学03包项目上的合作说明,分包协议,中标通知书,合同,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票,涉外收入申报单,外汇兑换单,国际汇款贷记通知书,北京增值税发票,汇兑来账凭证,中国银行进账单,北京银行客户回单,二包备忘录,三包备忘录,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款明细,销售合同及转账凭证,锐捷销售授权,银行流水明细表,个人业务凭证,记账凭证,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凭证,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5、万某某、高某某、倪某某、谷某、孙某某、杨某某、李某的证言笔录,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杨某某行贿犯罪事实2016年7月13曰,时任牡丹江大学校长林某某(另案处理)及其爱人王某某2(已判决)以王某某2哥哥王某某3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海南省白沙县的四季春天小区的一处住宅。时任牡丹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的被告人杨某某,在2016年7月份通过林某某、王某某2的介绍,在海南省白沙县的四季春天小区购买一处住宅,因林某某、王某某2和杨某某新购买的住宅均需要装修和购买家具等物品,杨某某为与时任牡丹江大学校长的林某某拉近关系,日后得到特殊关照以及在岗位调整时获得较好位置,杨某某向林某某提出海南省白沙县的四季春天小区林某某、王某某2住宅的装修和购买家具等费用均由其支付。林某某同意并告诉杨某某有关装修和购买家具等事宜跟其爱人王某某2商议由王某某2决定。杨某某按照王某某2的要求,为该房屋支付封闭阳台等房屋装修改造费用、房屋进户费,购买家具、家电及床上用品、窗帘等日用品,并为林某某、王某某2及林某某的岳父王某某4购买哈尔滨到海口二次往返机票,共计支出人民币8.9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阴及无前科劣迹证明,关于林某某任职通知,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装修款收据,契税,专项维修基金收据,物业费、电视初装费收据,杨某某个人活期明细表,家具订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购票信息订货单,家具照片,证人王某某2、林某某、文某某、王某某3、朱某某的证言笔录,杨某某的供述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经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某已上缴涉案全部赃款人民币2331776元。牡丹江经济开发区城乡社区司法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龙巨田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认为龙巨田对所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行贿罪,指控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指控被告人龙巨田、刘海龙犯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1日、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倩倩出庭支持公诉,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琨,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金山,龙巨田及其辩护人张波、王磊,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志龙,刘海龙及其辩护人高延艳、郑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8年3月23日至4月23日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并经本院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二被告单位刑事责任。被告人龙巨田、刘海龙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参与行贿,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犯受贿罪、行贿罪;指控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指控龙巨田、刘海龙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关于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应认定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杨某某辩护人的此观点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龙巨田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有索贿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杨某某、龙巨田、刘海龙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杨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向办案机关退缴受贿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31776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审中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龙巨田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考虑刘海龙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的态度,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龙巨田、刘海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进行量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龙巨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刘海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二、被告单位北京九昌利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70万元;三、被告人龙巨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四、被告单位哈尔滨鑫迪生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五、被告人刘海龙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