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遵化市。2017年6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8]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明玉、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汽车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沿遵化市文化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利通网吧门口时,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害人王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遵化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1无责任。经遵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鉴定,被害人王某1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18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
另查明,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9月25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遵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抓获说明,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经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苗瑞生
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剑斌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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