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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与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县。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7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8]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岂淑铭、被告人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遵化市邦宽线小辛庄村路段时,与行人张某1由北向南横过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1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遵化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1负次要责任。经遵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病理鉴定鉴定,张某1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张某1的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2等人的证言,肇事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报警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谅解书,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苗瑞生
人民陪审员 王占华
人民陪审员 杜国华

书记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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