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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国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廊坊国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冀1002民初13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增所有的价值3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院(2018)冀1002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李某增所有的价值30万元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廊坊国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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