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某(别名刘金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时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同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刘金某伙同宁某、姜某、刘某、小某(均另案处理)在齐市富拉尔基区工商银行附近伺机作案时,发现富区建安公司施工二处职工吕某等人在该行提款,遂采取下管扎胎、开车尾随手段,趁吕某等人下车换胎之机,将车内人民币54653.81盗走。2001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金某伙同宁某、安某、王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在齐市龙沙区中国工商银行龙沙支行附近伺机作案时,发现北大仓集团职工张春阳等人在该行提款,遂采取下管扎胎、开车尾随手段,趁张春阳等人下车换胎之机,将车内人民币481164.97元盗走。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刘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同时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金某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金某十一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无辩解。其辩护人认为刘金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01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刘金某伙同宁某、姜某、刘某、小某(均另案处理)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工商银行附近伺机作案时,发现富区建安公司施工二处职工吕某等人在该行提款,遂采取下管扎胎、开车尾随手段,趁吕某等人修车之机,将车内人民币54653.81元盗走。刘金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2500元。2.2001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刘金某伙同宁某、安某、王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国工商银行龙沙支行附近伺机作案时,发现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张春阳等人在该行提款,遂采取下管扎胎、开车尾随手段,趁张春阳等人修车之机,将车内人民币481164.97元盗走,刘金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0元。综上,刘金某实施盗窃作案二起,盗窃金额人民币535818.78元。2017年5月10日刘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金某自然身份。2.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金某系抓获归案。3.(2003)齐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2003)黑高刑二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金某同案被判刑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宁某、姜某、安某证言,证实2001年12月5日及12月19日与刘金某共同在齐市以采取下管扎胎、开车尾随手段,趁被害人修车之机,将车内人民币盗窃的事实,第一次在富区工商银行附近盗窃54653.81元。第二次在工商银行龙沙支行附近盗窃481164.97元。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刘金库原名刘金某,二人结婚时一直叫刘金某,到山东后刘金某改名叫刘金库。(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刘某陈述,其被盗经过及被盗物品。(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金某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五)辨认笔录被告人刘金某对盗窃作案地点及作案使用工具的辨认;证人宁某能够辨认出被告人刘金某。(六)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状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某及辩护人侯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金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已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二、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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