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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成军,男,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呼玛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军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李成军私刻了“牡丹江市某医院护理部”专用章一枚、“牡丹江市某人民医院”专用章一枚。并将牡丹江市某人民医院护理部”的印章在某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招来的毕业学员李某的毕业实习报告中使用。上述印章经司法鉴定,送检的“牡丹江市某医院”、“牡丹江市某医院护理部”印某分别与样本印某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27日将李成军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7年9月11日13时30分许,市纪委教育局联合检查教育机构时发现哈尔滨市南岗区兴华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李成军涉嫌私刻公章,后李成军被派出所带回调查
2、扣押单: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成军办公桌内搜出私刻的“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护理部”印章一枚,“牡丹江市某医院”、“牡丹江市某年法律事务所”印章一枚、“牡丹江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印章一枚、“牡丹江市某计算机学校”印章一枚等七枚印章以及赵某3名章一枚。
3、情况说明:李成军私自克制的公章经鉴定为伪造公章;现找到李某进行调查取证;经对某教育有限公司的电脑进行扣押,在电脑里发现多分大学生照片、本科毕业证书照片以及各类材料。
4、企业信息:兴华教育管理咨询公司执照。
5、证李某的证言:他报的是吉林大学网络学院,就读的成人教育学院护理专业。她通过某教育文化咨询公司的李成军办理的。吉林大学需要实习报告才能毕业,李成军给他挂电话让她去实习,做好实习报告拍照发给他,但是她单位需要工作,她就没去。牡丹江市某医院护理部”的实习鉴定他没有看到过,也没去牡丹江市某医院进行过实习。
6、证人韩某1的证言:2017年7月份,通过手递手报纸登的个人简历,然后某教育的李成军给他打电话就来这应聘上班了。李成军负责成人、自考学历。
7、证人白某的证言:兴华教育主要是成人教育咨询、专科和专升本。兴化教育李成军是内勤负责收钱,内勤邱某开票,平时校长赵某1不在,兴化教育校长赵某1抽屉里的公章他没见过。
8、证人邱某的证言:兴华教育有限公司的法人是仇某,赵国会与仇某是夫妻关系,他是内勤,主要负责公司的采买还有收入。支出往来账目的记录及个别情况下代收报名学生的报名费用。该公司共有六人,法人是仇某,员工分别为白某、任某、韩某2、李成军和她,其中白某和韩某3是在前台岗位工作,他与任某负责内勤工作,还负责支出往来账目的记录及个别情况下代收报名学生的报名费用,李成军负责接待咨询、收取现场现金交易报名费用的工作,负责成人继续教育,具体业务她不清楚。
9、证人赵某1的证言:哈尔滨兴化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香坊区。因为临时装修,所以公司半只南岗区他为法人的石榴树文化学校办公。李成军事2012年他爱人仇某找来的,负责招生,管理学生的文件和档案还有与大学生联系。李成军的抽屉内发现四字克制的公章他不太清楚,应该是他自己刻制的。平时不太去公司,业务方面的事情都有李成军在做,所以具体情况他不是很了解。
10、证人赵某2的证言:2014年左右他在他哥赵某1的公司帮过忙,大概时间为一年左右,没有签署用工合同。
11、证人仇某的证言:兴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XXXX的房子装修,临时搬到XXXXX,时间是2017年6月份左右带现在。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共有五个人,有李成军、白哦学、邱某、韩某3和任某,他和赵某1不经常去,具体的业务有李成军负责。他们公司在检查是抄的10枚印章他没见过,当时找到印章的时候他在接待处沙发坐着,没在办公室,他没看见。
12、被告人李成军的供述:他一共私刻了五枚公章,牡丹江市某医院护理部”印章一枚,“牡丹江市某医院”一枚,还有三枚公章是他自己编的名字没有真实的单位公章上的单位名字他记不住了。黑龙江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赵某3名章是赵某3公司的章放在他这的,这是真的。在道外区某刻字社刻的,现在那动迁了找不到了。他当时刻章是为了考虑他们学生在做实习鉴定使用,因为个别学生有的自己找不到实习单位,他自己的注意,别人不知道因他是管理学生的,他就记得用了一次好像是个女学生名字记不住了。对鉴定结论没有意见。
13、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2017)449号鉴定意见书:送检的牡丹江市某医院护理部”、“牡丹江市某医院”,印某分别与样本印某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14、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李成军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军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成军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艳华
人民陪审员 杨勇
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

书记员: 郭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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