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阜城县人。2017年6月22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5日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现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到阜城县蒋坊乡张屯村其前妻被害人王某租住的出租房内,质问王某与他人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后对王某进行殴打,并把屋门砸坏,经王某要求退出后,张某拒不退出,并持续逗留至第二天凌晨5时,逗留期间,张某用头撞坏屋门玻璃,并用菜刀进行自残,严重干扰了王某的正常生活。另查明,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孙某、姜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提起物证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谅解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非法侵入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不肯退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宽严相济处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
审判长 张兴展 审判员 刘存玲 审判员 卢道明
书记员: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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