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陈某

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同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麻城市第一看守所。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姜某、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驾驶鄂A×××××速腾小型轿车,由麻城市木子店镇回武汉市新洲区,该车行驶至麻城市开发区二水厂路段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姜某某,造成姜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注意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
经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系生前因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曹某、姜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的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陈某无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事故,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已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为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事故,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已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为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周霞
审判员:王江明
审判员:胡联斌

书记员:熊曾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