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大学文化,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项目部员工,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辛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且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应认定自首,可从轻处罚;辛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赔偿款全部履行,且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常晓辉
书记员:常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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