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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7日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蓬、胡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豫S×××××号三轮汽车,由随州市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正路驾校,当其沿广水市十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岭镇徐家河中桥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釆取措施不及,将路边行人即被害人王某(女,58岁,住广水市城郊乡长辛村。)撞倒并碾压,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王某符合生前被汽车碾压毁损伤导致急死。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的到来。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程某户籍证明及驾驶身份证明、被害人王某户籍证明、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归案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肇事车辆称重单;2、证人吴某、付某证言;3、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5、被告人程某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程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石泽著 审 判 员  张春生 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

书记员: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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